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
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設計: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
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
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
(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
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
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
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
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
(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
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翔實檢核
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
,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
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訂約機關派員會勘決定。會勘結
果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案前,應先查詢原訂約廠商有無被停權
,並將資料列印存檔。倘仍在停權期間,因特殊需要,需洽原訂約廠
商施作時,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四、工程施工中,除有下列原因之一時,並經詳述不能另行辦理之理由,
得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定後辦理變更增加外,得不辦理變更增加
:
(一)遇風災、水災、震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致使工程
遭受損害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者。
(二)原設計項目不符實況,需配合實際功能辦理或配合現地狀況需要而
調整者。
(三)工程施工開挖後實際地質、地下物等與設計條件有異者。
(四)地方反應或陳情案件,經勘查確屬實際需要者。
(五)上級交辦必須施工事項。
辦理前項現場勘查時,應邀請廠商參加。屬前項第二、三、四款者並
應會同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
(辦理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及作業程序)
五、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得不辦理會勘:
(一)因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致需按實調整者。
(二)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時施工數量不符需按實調整者。
(三)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者。
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前項修正時,應先行派員檢核做成報
告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圖表併增減經費估算表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
報核,經覓妥財源後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六、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將相關資料及增減經費等依工程
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一)因工程經費財源變更致需修正者。
(二)其他署辦費用需按實調整者。
(三)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需按實調整者。
(四)因政策變更需作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預算修正者。
(增辦工程之處理)
七、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為採購契約變更,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
表辦理(附件一),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
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政府採
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其核准與
否,應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考量適法性及妥適性。
(不得辦理增辦工程情事)
八、契約變更後致原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
定於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傳輸至工程會資料
庫。其傳輸方式以原採購案號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決標公告附加
說明欄載明本次為第幾次契約變更。
(變更設計額度)
九、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屬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六款情形者,增加之工作費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其增加
之工作費指追加累計金額(增減金額不得互抵)。
(先行施工)
十、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未涉及新增項目新單價,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或新增項目新單價於完成議價手續者,得
先行施工並付款。惟應注意適時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責任歸屬)
十一、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人員說明
,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依規定
陳報。
十二、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
追究責任。
十三、經查明確因疏失致需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應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工程調查測量錯誤、設計數量估算錯誤或漏列,致需調整工料費用
,其調整額度未達原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五者,應予承辦人員警告糾
正,並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調整額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視
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該調整額度增減不得互抵,並以較高
者為計算標準。
(二)因施工錯誤造成工程變更者,其監造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
上處分。
(三)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其委託契約規定處罰或求償。
(四)工程竣工前未編妥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簽報核定,影響驗
收作業進行逾六個月尚無法完成工程驗收,應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
任。
(附則)
十四、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原契約項目以一全或一式計價者
,如其實際作業內容確受變更或修正部分影響,在符合契約規定及
公開、公平性原則下,得依原招標預算所列該項目之計價方式按實
調整;其未列計價方式時,得依下列方式擇適合者辦理: (1)依
修正後金額與其原占契約金額比例調整; (2)依實作數量按比例
調整; (3)與廠商另行協議單價; (4)廢棄該項單價,依實作
另列工項並協議單價。
十五、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時
,簽陳中需註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或相關規定,並於工程修正施工
(變更設計)預算書中內容明細表敘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
十六、各類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依工程類別於修正施工(
變更設計)預算書簽陳成立預算時,除原有會辦單位外應會知政風
室。
十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作業程序者,悉依工程契約及本署工務處理要點
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