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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行臺灣精品標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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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廠商重視產品品質、設計、創新、市場行
    銷及品牌推廣,以達到提升我國產品國際形象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表彰臺灣優良產品,落實產品形象之提升,由本部設計臺灣精品標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英文名稱為Taiwan Excellence) ,為本標誌之專用權
    人,並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貿協)向國外
    辦理標章註冊。
    本標誌之管理及推廣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
    )辦理。
三、為獎勵臺灣優良產品,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籌組臺灣精品選拔審查會,
    每年定期辦理臺灣精品選拔工作。
    前項選拔審查會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部得委託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臺灣精品選拔活動;其
    選拔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獲得臺灣精品之廠商,由本部頒獎,並得於本部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標誌。
六、本標誌之使用,應依據臺灣精品標誌使用規範手冊之規定辦理;其規範手
    冊,由貿易署另定之。
七、貿易署或執行單位得隨時監督獲獎產品使用本標誌之情形,並得要求未依
    規定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或限期改
    善。
八、廠商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貿易署得取消該產品之得獎資格
    且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並公告週知。
九、廠商之得獎產品如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起訴者,貿
    易署得暫停其得獎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其經法院判決確定無侵權情事
    者,得恢復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權情事者,得撤銷其獎項,並終止
    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且於二年內禁止其報名參加臺灣精品選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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