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