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作業程序:
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
級別證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
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2.普通級及限制級不得混合經營。
(二)營業申請
1.電子遊戲場業名稱:應以公司或商號名義提出申請;其公司或商
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2.營業項目: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申請 J701010 電子遊戲場
業之經營(普通級、限制級)。
3.填具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申請書(如附件一)。
4.檢附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影本(如附件二)
。
5.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如附件三)。
三、遵守規定:
1.普通級營業場所以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為主,限制級營業場所得
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同一營業場所不得
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2.應施檢驗之電子遊戲機未經標準檢驗局依法檢驗合格,黏貼標示,
不得陳設、營業。
3.電子遊戲機未經評鑑分類、黏貼分類標示證不得設置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