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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閱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智字第102200305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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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製(以下簡稱閱卷)專利案卷事項,特依專利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專利案卷,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一)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經公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之異議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
      間延長案或強制授權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已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三、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審查中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四、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之舉發案。
(二)審查中之更正案。
(三)審查中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案。
(四)審查中之強制授權案。
(五)審查中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本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該專利權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之
    關係者。


五、受法院囑託及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之鑑定人,得申請閱卷。


六、專利案卷中之資料係由申請閱卷之人提供者,得就其提供之資料申請
    閱卷,不受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之限制。


七、專利案卷之資料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不予提供閱卷:
(一)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二)本局內部單位簽呈、函稿、會辦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但經本
      局同意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四)其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專利案卷含有前項不予提供之資料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其為利
    害關係人者,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閱卷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前項代理人,不以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為限。
    申請閱卷程式不符或要件不備,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
    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九、本局應自受理申請閱卷之日起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必要
    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日。
    本局於核准閱卷時,應一併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但案卷尚未齊備或
    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案卷齊備或理由消滅後,再行指定,並將事
    由通知申請人。


十、申請人依指定期日到達指定地點後,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經
    本局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始得洽取案卷閱覽;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本局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離開。
    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期日閱卷者,至遲應於閱卷前一日
    ,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本局;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期日者,本局
    得另行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


十一、閱卷應在指定地點為之,不得將案卷攜出閱卷地點,並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對於卷內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不得拆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十二、專利案卷經電子儲存者,以影像或複製品提供閱卷為原則。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