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及「公司研究與
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
二 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從事導入
企業間電子化或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之企業內電子化所發
生之經費,視同研究發展支出,依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
惠。有關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經費項目、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
之文件,如附表。
三 公司為導入電子化所發生之經費,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時,依規定格式檢據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營利
事業所得稅,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公司申報之支
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時,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