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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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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轉訂、確認、廢止、實施及推行事項
    。
三、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建立、維持、供應、研究、實驗等之監督、實施
    及管理事項。
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認證、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五、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六、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七、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及資料之蒐集、供應事項
    。
八、認證體系與產品標誌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研考、
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7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一人
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其中副組長四人,得由技正兼任;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
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八人至十人,技正七十
九人至八十五人,督導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技正二十八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設計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技士一百五十八人至一百六十六人,科員六十六人至七十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十八人至五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本局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審
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有關業
務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3 條
本局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及度量衡器型
式認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調用之。


第 15 條
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6 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 17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技術人員二十七
人至四十人。
前項技術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第 18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1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