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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70)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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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
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
程序捐贈設置之。


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
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
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第 5 條
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6 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
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
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7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第 8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 9 條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
;變更時亦同。


第 10 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
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第 11 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第 12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
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