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或由部長指定顧問或參事一人兼
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就顧問或參事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由部長指派有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研究並初審有關法規之修訂。
第一組:關於組織及投資法規者。
第二組:關於工業及礦業法規者。
第三組:關於商業法規者。
第四組:關於農、林、漁、牧及水利法規者。
第五條
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分別參加前條各款各組,其分組之選擇,得自
行認定或由主任委員邀定之。
第六條
本會各組各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組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第七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導監督。辦理所任事
務,並得配置於各組工作。
第八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各組會議,各該組召集人召集之。
第九條
本會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會及本會各組,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
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修訂法規之資料。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