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對象,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
髮、視聽歌唱及浴室等八種行業。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資料。
前項之教育宣導資料由主管機關分送業者或消費者。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製作教育宣導短片、海報或其他宣傳品,公開播放、刊登
或於公開場所張貼。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座談
會或相關宣導事宜。
第 8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省主管機
關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
關。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以推動本辦法之教育宣導事項。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