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2038011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結合在地社區特色,
    推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建置,塑造太陽光電輔助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
    ,達成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太陽光電應用之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得委託相關
    專業機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陽光社區,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
    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
    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四、申請者資格及要件: 
(一)申請者:陽光社區設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申請補助之陽光社區應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案能闡述發電設備之群聚設置應用關聯之意念,並符合陽光
        社區定義。
      2.陽光社區中個別戶數所設置之發電設備,均已依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而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
        。
      3.總設置容量五十瓩以上。
      4.設置戶數十戶以上,每戶設置容量未達三十瓩。非住宅用途之建
        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三)受理期間:自每年度開始迄當年度九月十五日止,分三梯次受理;
      每梯次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
      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光碟二份,載明下
        列事項:
     (1)基本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執行期程及
          預定宣導方法。
     (2)計畫內容:
          a.工作項目。
          b.陽光社區整體建置內容:社區內容、示範效果、區域規劃設
            置戶數及設置容量配置。
          c.設置地點:地理位置、人口居住及地區簡述。
          d.計畫執行及管理方法:工程與設置程序進行現況及管控方法
            。
          e.預算使用說明。
          f.示範及推廣效益:相關推廣活動規劃、未來示範宣導方式規
            劃及預期效益。
      2.各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其他經能源局指定之文件。


五、審查作業程序:依申請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包括資格審查及文件審查,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能
      源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未全者,應予退回。
(二)複審:初審符合者應辦理複審;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
      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到場
      說明。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經能源局同意者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申請計畫書送能源局
    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如須修改內容、展延設置時程者,須經能源局
    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六、補助內容與額度:
(一)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包括下列事項,以每案每項新臺幣十萬元為
      上限:
      1.系統併聯衝擊分析費用。
      2.系統併聯審查費用。
      3.引接線工程費用。
      4.加強電網費用。
      5.線路補助費用。
      6.系統併升壓費用。
(二)宣導推動補助費用:每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一案申
      請,前五十瓩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設置容量逾五十
      瓩者,其每五十瓩另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第二案起每五十瓩
      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同一年度所有申請案累積計算,補助
      總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若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應依每項補助金額上限扣
    除其他機關補助額度後計之。


七、補助款撥付: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設備登記前,
    應每月向能源局回報及追蹤執行進度,並於核定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
    設備登記後一年內,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三場次以上,經備齊下列文件
    向能源局申請撥付補助費用;逾期者視為放棄補助: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各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五)宣導活動紀錄文件及活動報告。


八、補助款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加
      班值班費及業務費。
(二)設備費:得依實際業務需要於補助款總額度百分之十以內編列,且
      以購置宣導業務相關設備為限;其使用管理應符合有關財產使用管
      理規定。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屬補助推動支出費用之性質,不得直接作為
      設置者發電設備補助金。
(四)依相關規定將受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及辦理就地審計。
    補助款支用,經查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能源局將追回補助款,並得
    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


九、其他規定:
(一)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經能源局同意者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申請計畫書送能
      源局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如須修改內容、展延設置時程者,須經
      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二)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
      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
(三)年度預算用罄時,能源局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四)能源局得於取得授權後,基於非營利目的運用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設計、圖像、模型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能源局得撤銷該核定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
      期及核定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該局網站。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