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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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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三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
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
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第五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