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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579 筆

211. 106.12.27 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用電源線組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2. 106.11.28 訂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3. 106.11.02 修正「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4. 106.10.17 修正「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5. 106.10.12 修正「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6. 106.10.05 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7. 106.10.05 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8. 106.09.29 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219. 106.09.01 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220. 106.08.25 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