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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07.05.21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

辦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

易局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

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

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

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

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之一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

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第五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

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

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

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局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

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

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

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

之廠商,按出進口實績及成長率交叉評比,再

就每一類貨品審查選出績優廠商一名,得獲頒

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重點新興市場拓銷貢獻獎:

()前一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廠商,按前一

  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出口實績及出口成

  長率交叉評比,再就每一重點新興市場審查

  選出績優廠商一名,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一年出口至重點新興市場之廠商,除前目

獲頒金貿獎獎座之廠商外,其他評比廠商前

一年出口至三個以上重點新興市場總實績最

高者,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一款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及第二款重點新興

市場,由主管機關選定之。

第六條之一  貿易局為辦理前條績優廠商審查事項,得召集

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

委員,辦理審查作業。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之一  (刪除)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

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

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

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第九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

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十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

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