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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12.06.0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
    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