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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經濟部亞洲低碳發展策略夥伴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7.07.31
法規內文(Content)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參與亞洲低碳發展策略夥伴組織(Asia LEDS
Partnership ,以下簡稱 ALP),強化亞洲區域減碳發展策略並推動與各會員
間相關產業及技術之交流合作與經驗分享,特設置經濟部亞洲低碳發展策略夥
伴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參與 ALP  之相關工作。
    (二)審議參與 ALP  之相關計畫。
    (三)協調相關單位參與 ALP  之活動及計畫。
    (四)提供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際合作
    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外交部、財政
    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能源局、工業
    局指派局(處)長層級代表組成。
三、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
    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產業人士參與列席。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合作處擔任,並得就業務推動事項之相關協
    調事宜,召開諮詢會議。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