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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4.10.0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係為表揚協助我國產業提升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朝向全球資源整合者、產業技術領導者以及軟性經濟創造者之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藉資鼓勵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

三、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四、    本獎頒發對象為在我國設立國際採購辦公室、創新研發中心、產品發展中心、或對臺灣產業卓有貢獻,且企業形象優良之電子資訊產業相關國際廠商。

五、    本獎獎項及評選方式如下:

(一)            技術加值夥伴獎:與我國廠商研發合作、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執行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部技術處推薦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二)            策略亮點夥伴獎:策略方向符合政府政策,由工業局推薦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三)            綠色系統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形塑綠色系統產業、提升新興綠色能源資訊產品競爭力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四)            創新應用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推出創新服務、在我國設立應用研發環境、提供創新服務人才培育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五)            軟性價值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配合我國產業政策推動方向,引領創值/質生活型態及幫助我國產業掌握軟性經濟商機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六)            市場擴大夥伴獎:對臺廠全年採購金額、在臺生產製造商品全年採購金額、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人數成長,按工業局公告權重計算指數前若干名之國際廠商。

六、    本獎獎項均由本部部長擔任頒獎人。

七、    本獎獎項每項得獎廠商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八、    本獎獎項於每年舉辦國際夥伴感謝餐會時頒發並表揚。

九、    獲獎之國際廠商得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向工業局申請下列獎勵措施

(一)    工業局得報請本部標準檢驗局作為認定其申請資訊產品或自用商品進關得否免驗之參考依據。

(二)    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由工業局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    我國年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者,其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經濟部邀請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工業局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四)    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工業局推薦其為符合我國目前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新興智慧產業或六大新興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憑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五)    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工業局推薦(由經濟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臺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六)    獲獎企業申請聘雇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得由工業局專案審核推薦,以本部書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並享有行政簡免禮遇。

十、    其他未獲獎之國際廠商對臺採購、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人數成長若達與得市場擴大夥伴獎之國際廠商之同等貢獻,即可申請行政程序簡化等與獲獎國際廠商之同等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