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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08.07.12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

    辦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

    易局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

    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

    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

    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

    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之一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

      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第五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

        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

        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

        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局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

        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

    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

    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

              之廠商,按出口實績及成長率交叉評比,再就

              每一類貨品審查選出績優廠商一名,得獲頒金

              貿獎獎座一座。

          二、新興市場拓銷貢獻獎:

            (一)前一年出口至新興市場之廠商,按前一年出

                口至新興市場之出口實績及出口成長率交叉

                評比,再就每一新興市場審查選出績優廠商

                一名,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前一年出口至新興市場之廠商,除前目獲頒

                金貿獎獎座之廠商外,其他評比廠商前一年

                出口至三個以上新興市場總實績最高者,得

                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一款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及第二款新興市場

      ,由主管機關選定之。

          第一項獎項,同一廠商五年內以獲頒一次為限。

 第六條之一  貿易局為辦理前條績優廠商審查事項,得召集

      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

      委員,辦理審查作業。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之一  (刪除)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

    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

    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

        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第九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

    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十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

    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