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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公發布日(Date) 106.08.29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建立低動能遊戲用槍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特依
    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槍口動能超過零點零八焦耳,至三焦耳以下,藉由
    壓縮氣體、機械彈簧、電池或前述組合所釋出動能以推進彈頭,供遊戲使用之槍形
    商品。
    前項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
三、低動能遊戲用槍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或型號。
  (二)彈頭直徑(毫米,mm)。
  (三)槍口動能(焦耳,J)。
  (四)射程範圍(公尺,M)。
  (五)原產地。
  (六)製造或委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之名稱、地址
      及電話。
  (七)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八)警告標示。
四、前點第八款警告標示應包含「警告」二字及下列內容:
  (一)適用年齡應依下列槍口動能級距標示:
     1.槍口動能超過零點零八焦耳未達一焦耳:十四歲以上。
     2.槍口動能一焦耳以上未達二焦耳:十六歲以上。
     3.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上三焦耳以下:十八歲以上。
  (二)濫用可能造成嚴重傷害,使用時應確保本身及射程範圍內所有人員均已確實穿戴
      護目鏡。
  (三)使用本商品不得改造或變造,並不得使用金屬彈頭。
  (四)使用前應詳閱相關說明書。
五、下列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該標示應醒目並具牢固性: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應標示事項。
  (二)前點第一款所定之適用年齡。
    前項各款以外之第三點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標示之。
    前點警告標示應易於辨識,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不同;「警告」二字之字體長寬各應大
    於或等於五毫米。
六、本基準自公告後一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