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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公發布日(Date) 106.03.08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

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前項商品種類及品目,例示如附件。

三、應標示事項:

()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功能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

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

稱、地址及電話。

()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

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

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功能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

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

地址及電話。

四、標示方法:

()硬體商品: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如商品內建顯示器者,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

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2.前點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軟體商品:

1.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明顯易見。

2.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七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零組件及耗材:

1.前點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2.前點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至第六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

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前三款所定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

示代之。

()本基準所定商品之標示單位及符號,得依國家標準或國際

標準之規定標示之。

()進口商品之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五、本基準自公告後一年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