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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6.08.1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

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二)取得當地國認證機構之認證,且該認證機構必須已簽署國

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nc.

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

tion)之多邊承認協定。

前項第二款當地國無認證機構或已有認證機構而尚未簽

署國際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之多邊承認協定者,

得經由第三國已簽署任一該等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但當地

國認證機構嗣後簽署前述多邊承認協定者,申請者須於一年

內取得該認證機構之認證。

三、申請認可範圍以實施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且經前

點認證機構認證之範圍為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認可:

(一)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申請書。

(二)認證證書影本。

(三)申請者核發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原文及英文

樣本。

(四)相關驗證作業程序及機構位置圖。

前項認證證書影本及申請書填具內容為外文者,申請者

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國外之申請者應填具委任書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五、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認可,並發給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認可證書,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

滿前三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

期限亦同申請者認證證書有效期限。

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認可。

六、申請中之驗證機構,本局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本局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

一次。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核,該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其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時,

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認可證書登載

事項有異動時,亦同。

八、商品驗證機關(構)驗證之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

係以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書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

品驗證者,商品驗證機關(構)應通知該經認可之驗證機構

,請其於執行所驗證生產廠場例行追查作業時,確實稽核其

品質管理系統,以確保該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生產廠

場符合下列事項:

(一)持續符合ISO 9001標準之要求。

(二)持有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公告適用之法規

、法令及檢驗標準。

(三)已依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之檢驗標準建立

適切之檢驗計畫加以執行;並提供適當之資源使品質管理

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四)持有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之原型式試驗報

告及技術資料,據以建立適切之產製計畫並加以執行。

前項追查作業,本局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該驗

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執行第一項追查作業,須填具生產廠

場評鑑、追查查檢表(表SA-01-1SA-01-2),並於追查作

業完成後三個月內,將該查檢表送商品驗證機關(構)核備

九、為加強經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

、相關子法及商品驗證登錄與自願性產品驗證等法規與技術

,驗證人員每年應參加本局或本局指(核)定機構舉辦之驗

證人員訓練課程活動至少一次。

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已參加前項之訓練課程活動者,始得

執行擬申請或已取得本局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生

產廠場之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評鑑或追查作業。

十、憑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所核發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經商品驗證機關(構)登錄為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

生產廠場者,其證書登載事項有所異動時(含增列、減列、

註銷),核發證書之驗證機構應主動通知商品驗證機關(構)。

十一、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

其全部或部分之認可:

(一)認證證書被終止者。

(二)認證範圍被減列者。

(三)違反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規定者。

(四)所發驗證證書或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定之日起半年後

始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