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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工廠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6.02.09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

  廠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廠檢查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生產廠場。生產廠場不在國內時

  ,應委任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三、申請工廠檢查,應檢具申請書、工廠基本資料表及下列文件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其所屬分局或其認

  可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關、構)辦理:

(一)申請人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

   無證明文件者,得以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代替。

(二)產品之報驗義務人或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申請人基本資

   料(事業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但已取得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得以其影

   本代替。

(三)工廠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四)製造流程圖。

(五)檢測方法概要。

(六)產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七)代理國外生產廠場申請工廠檢查者,應檢附委任書及證

   明文件。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檢查機關(構)得要求申請人加附

中文譯本。

四、檢查機關()受理工廠檢查申請後,經核對申請資料無誤,

  派員執行初次工廠檢查。

工廠檢查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五、工廠檢查應依據產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執行

  下列檢查項目:

(一)符合產品製程要求之製造設備。

(二)所採購之主要零組件及原料符合商品規範。

(三)符合產品製程需求之製造流程。

(四)符合產製產品需求之檢測設備、相同檢測功能之檢測設

   備,或採取其他可確保產品符合檢驗標準之方式。

(五)具備符合產製商品需求之專業檢測人員訓練。

(六)具備符合產製商品需求之測試設備且已完成追溯國家標

   準之校正。

(七)保存符合商品需求之檢驗與測試執行情形之紀錄。

(八)涉及產製商品需求之消費者服務及顧客抱怨之處理。

(九)已驗證商品之一致性產製情形與後續變更。

(十)本局對個別商品種類訂定之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檢查人員應填具「工廠檢查紀錄」一式二份,經檢查人員及

工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工廠代表人一份。

若有特殊商品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由本局另

行公告指定之。

六、具有本局或其認可之CNS12681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登

  錄證書者,得免檢查前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項目。

七、工廠經檢查有主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查

  ,屆期未申請複查或經複查結果仍有主要缺點者,判定為不

  符合規定。初次及後續工廠檢查之複查申請期限分別為六十

  天及三十天。

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應於查核作業完成後十天內

提具矯正計畫(含具體矯正措施及時程),檢查機關(構)

必要時得就該矯正計畫執行查核。屆期未提出矯正計畫或矯

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者,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一)主要缺點:未建立工廠管理制度或已建立而未依作業規

   定執行,有重大缺失,易導致生產製造作業失敗或顯著

   降低效果之缺點。

(二)次要缺點:已建立工廠管理制度,並依所建立之作業規

   定執行,但屬不致使生產製造作業失敗或屬偶發之缺點

   者。

八、初次工廠檢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初次工廠檢查報

  告,該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九、以工廠檢查報告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生產

  廠場,檢查機關(構)應實施後續工廠檢查,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發給後續工廠檢查報告。

前項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但情況特殊者得增加檢查次數。

十、後續工廠檢查時應取樣,以查核與原驗證產品型式之一致性

  ,必要時執行測試。查核或測試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或不符

  合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者,視為主要缺點,並依相

  關商品檢驗法規查處。

十一、工廠檢查報告登載之適用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變更時,工

   廠應向檢查機關(構)申請換發工廠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