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以下簡稱翻新輪胎)實施自願性
產品驗證,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型式,係以翻新過程之硫化方式及胎體結構認定
,例如熱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預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熱
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預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等。
三、產品試驗:
(一)主型式認定:申請人申請一種以上型式之翻新輪胎時,自
行選擇一種為主型式,其餘型式為系列型式(產品)。
(二)試驗項目:外觀、尺度、耐久性能(速度代號Q以上者執
行高速性能)及標示。
(三)樣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產品)各取一條。
(四)申請人申請產品試驗時應提出生產廠場各型式的翻新範圍
,如尺寸、最大速度代號、最大載重指數等。
四、工廠檢查特定要求:
(一)CNS 4959「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之「翻新方法要求」(包
含輪胎認/驗證標誌、翻新前之狀況、翻新準備、翻新
步驟及檢查等)。
(二)生產廠商每年須自行抽取經驗證之產品(包含主型式及每
一系列產品),進行尺度、耐久性能或高速性能(抽中速
度代號Q以上者)等試驗。抽驗數量為每年產製數量之
0.01%,至少二件但得不超過十件。
五、申請產品驗證者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標示於翻新輪胎上的廠商名稱或標誌。
(二)生產廠場的翻新範圍,包括:
1.尺寸。
2.輪胎結構(交叉層、交叉層環帶或徑向層輪胎)。
3.最大速度代號。
4.最大載重指數。
(三)翻新輪胎製程及使用材料說明(包含不得使用無認/驗證
標誌之輪胎及超過原始製造日期六年之輪胎胎殼)。
六、驗證標誌圖式及標誌下方代碼:
(一)驗證標誌圖式:依據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之零組
件產品規定繪製。
(二)標誌下方碼:產品類別為V;測試領域為S。
(三)翻新輪胎產品驗證標誌範例如下。(請查閱附件)
(四)產品驗證標誌應以鐫印方式標示於翻新輪胎本體之明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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