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業務,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
三、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
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
制度雙軌併行。
四、檢驗標準:
(一)CNS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
(二)CNS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
(三)塑化劑之檢驗方式得採用CNS15138-1「塑膠製品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
質譜法」。
五、檢驗項目及查核項目:
(一)構造:
1、CNS15911第5.1節〜第5.6.節規定項目,包括「
一般構造」、「可拆卸組件」、「不可拆卸組件」
、「網孔」、「床邊護欄之安全性」、「折疊及鎖
定機構」。
2、執行前目試驗項目,試驗用床墊規格應符合EN172
5之規定。
(二)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
1、CNS15503第4.5.1節「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2、CNS15911第4.1節「可遷移元素」需符合CNS4797
-2表1之規定。
(三)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依據CNS159
11及商品標示法應查核標示事項包括下列:
1、商品名稱。
2、主要材質。
3、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
地;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
址及商品原產地。
4、商品尺度(長度×高度)。
5、適用床墊之最小與最大長度(最大長度得標示至212
cm)。
6、適用床墊之厚度。
7、製造日期(年、月)。
8、注意事項(如:不適合使用之床底板、裝配之板條、
保存方法、清洗方式、遠離火源等)。
9、警告:本產品不合適未滿十八個月嬰幼兒使用。
(四)前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九目需採永久標示之方式於商
品本體上標示。
(五)第三款第九目“警告”字體高度至少5mm,其餘說明文
字之字體高度至少為3mm。
(六)商品檢驗標識:應標貼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同貨品分類號列、框架之主要材質相同(
如金屬、塑膠、木材)及同框架結構(分為有底架及
無底架)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折疊機構數最多者之兒童用床邊
護欄商品。同型式中有多種型式皆含最多折疊機構數
時,擇其中之一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中,除主型式外,依固定方式(如
嵌入式、嵌入式+Y帶輔助固定帶、嵌入式+鎖螺絲)
、護欄構造(如可伸縮式、不可伸縮式、整片式、柵
欄式、組合式)、折疊機構數不同者為系列型式。
(二)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型式試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第五點第一款構
造之試驗(第5.1節〜第5.6.節規定項目);每一系列
型式商品進行CNS15911第5.5節、第5.6.1節及第5.6.
2節試驗。顏色及圖案不同視為相同型式,不須另進行
檢驗。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
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型式分類表。
2、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
之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
3、中文標示樣張。
4、使用說明書。
5、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
表及材質。
6、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用床邊護
欄樣品各二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
加測試樣品。
7、簽署「兒童用床邊護欄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確保商
品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符合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五)型式試驗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或認可指定試驗
室收費規定計收。
七、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
書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並申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
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影本,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二)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前點第四款
之文件及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
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
(四)同批報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
型式。
(五)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已登錄於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後,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20%
機率之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
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
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
,最多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
、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
次及取樣件數。
(六)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進行CNS15911第5.5節「床邊護欄
之安全性」檢驗,必要時得增加其他檢驗項目(如折疊
機構、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等)。
(七)檢驗期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八)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
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
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
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九)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
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
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
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規
定採退運、銷毀、申請重新報驗等必要處置,採重新
報驗除情況特殊,以一次為限。
2、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
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受理檢驗機
關銷案,原受理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
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3、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受
理檢驗機關申請,該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4、不合格項次採改善後併同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辦理重
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
計畫,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
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監督不合格商品改善
紀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
者免附),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5、不合格項次採銷毀或退運,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
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
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填具申請書向
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
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
產製者免附)及監督不合格商品銷毀紀錄(或以復運
出口報單代替),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
事宜。
八、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依第六點申請型式
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符合性評鑑文件
(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
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
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
品檢驗標識由圖式(請查閱附件)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
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
右方或下方。圖例:(請查閱附件)
(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須向原出
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
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九、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
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疑慮時,檢驗機關得逕行
查核或取樣檢驗。凡於市場購樣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標準
之商品時,則依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