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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Date) 106.09.18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業務,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

三、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

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

制度雙軌併行。

四、檢驗標準:

()CNS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

()CNS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

()塑化劑之檢驗方式得採用CNS15138-1「塑膠製品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

質譜法」。

五、檢驗項目及查核項目:

()構造:

1、CNS159115.1節〜第5.6.節規定項目,包括「

一般構造」、「可拆卸組件」、「不可拆卸組件」

、「網孔」、「床邊護欄之安全性」、「折疊及鎖

定機構」。

2、執行前目試驗項目,試驗用床墊規格應符合EN172

5之規定。

()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

1、CNS155034.5.1節「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2、CNS159114.1節「可遷移元素」需符合CNS4797

-21之規定。

()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依據CNS159

11及商品標示法應查核標示事項包括下列:

1、商品名稱。

2、主要材質。

3、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

  地;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

址及商品原產地。

4、商品尺度(長度×高度)。

5、適用床墊之最小與最大長度(最大長度得標示至212

cm)。

6、適用床墊之厚度。

7、製造日期(年、月)。

8、注意事項(如:不適合使用之床底板、裝配之板條、

保存方法、清洗方式、遠離火源等)。

9、警告:本產品不合適未滿十八個月嬰幼兒使用。

()前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九目需採永久標示之方式於商

品本體上標示。

()第三款第九目“警告”字體高度至少5mm,其餘說明文

字之字體高度至少為3mm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貼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同貨品分類號列、框架之主要材質相同(

如金屬、塑膠、木材)及同框架結構(分為有底架及

無底架)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折疊機構數最多者之兒童用床邊

護欄商品。同型式中有多種型式皆含最多折疊機構數

時,擇其中之一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中,除主型式外,依固定方式(如

嵌入式、嵌入式+Y帶輔助固定帶、嵌入式+鎖螺絲)

、護欄構造(如可伸縮式、不可伸縮式、整片式、柵

欄式、組合式)、折疊機構數不同者為系列型式。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型式試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第五點第一款構

造之試驗(第5.1節〜第5.6.節規定項目);每一系列

型式商品進行CNS159115.5節、第5.6.1節及第5.6.

2節試驗。顏色及圖案不同視為相同型式,不須另進行

檢驗。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

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型式分類表。

2、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

4×6吋以上彩色照片)。

3、中文標示樣張。

4、使用說明書。

5、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

表及材質。

6、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用床邊護

欄樣品各二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

加測試樣品。

7、簽署「兒童用床邊護欄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確保商

品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符合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型式試驗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或認可指定試驗

室收費規定計收。

七、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

書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並申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

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影本,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前點第四款

之文件及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

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

()同批報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

型式。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已登錄於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後,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20%

機率之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

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

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

,最多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

、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

次及取樣件數。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進行CNS159115.5節「床邊護欄

之安全性」檢驗,必要時得增加其他檢驗項目(如折疊

機構、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等)。

()檢驗期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

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

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

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

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

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

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規

定採退運、銷毀、申請重新報驗等必要處置,採重新

報驗除情況特殊,以一次為限。

2、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

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受理檢驗機

關銷案,原受理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

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3、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受

理檢驗機關申請,該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4、不合格項次採改善後併同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辦理重

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

計畫,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

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監督不合格商品改善

紀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

者免附),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5、不合格項次採銷毀或退運,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

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

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填具申請書向

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

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

產製者免附)及監督不合格商品銷毀紀錄(或以復運

出口報單代替),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

事宜。

八、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依第六點申請型式

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符合性評鑑文件

(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

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

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

品檢驗標識由圖式(請查閱附件)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

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

右方或下方。圖例:(請查閱附件)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須向原出

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

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九、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

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疑慮時,檢驗機關得逕行

查核或取樣檢驗。凡於市場購樣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標準

之商品時,則依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