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安撫奶嘴夾商品檢驗 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安撫奶嘴夾商品。 三、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 模式)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檢驗標準:CNS 16041 「兒童照護用品-安撫奶嘴夾」。 五、檢驗項目如下: (一)品質項目:依據 CNS 16041 規定檢驗下列事項: 1.一般要求事項:依據 CNS 16041 第 5.1 節檢驗。 2.機械要求事項:依據 CNS 16041 第 5.2 節檢驗。 3.化學要求事項:依據 CNS 16041 第 5.3.3 節、第 5.3.6.1 節 、第 5.3.7 節及第 5.3.10 節檢驗「特定元素遷移量」、「甲醛 」、「鄰苯二甲酸酯」及「單體」。 4.玩具:依據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附件二檢驗。 (二)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及 CNS 16041,查核下列事項: 1.應行標示事項,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及 CNS 16041 第 7 節及第 8 節規定標示。具有玩具部分,免標示第 8.3 節第(f) 款。 2.標示方法,標示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 (三)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 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明顯處。 六、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製造國別相同之安撫奶嘴夾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長度最大且通氣孔數量最少之安撫奶嘴夾商品 。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其他通氣孔數之安撫奶嘴夾商品 。 (二)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 (三)型式試驗項目:除搭配之玩具部分需進行前點第一款第四目試驗外, 其餘試驗項目如下: 1.主型式: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第二款檢驗。 2.系列型式: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檢驗「孔洞」與第二目「耐衝擊性 」及第二款。 (四)型式試驗原則: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均各取一項商品檢驗;同一系 列型式包含多個型號者,各型號先依 CNS 16041 第 6.1.3 節量測 其「長度」後,再選取長度最大之型號,依前款第二目檢驗,必要時 得增加檢驗品項。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電子檔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 試驗: 1.商品型式分類表(附件一)。 2.安撫奶嘴夾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 上彩色照片)。 3.中文標示樣張。 4.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產品構造圖及零組件清單(含各部件規格 、材質及照片)等。 5.安撫奶嘴夾商品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附件二)。 6.樣品:依前款應檢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之安撫奶嘴夾樣品各二 件,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六)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七、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 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 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於商品本體或最小 單位包裝明顯處,於檢驗合格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型式試驗報告、前點第 五款文件及檢具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 ,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 個工作天。 (四)商品檢驗標識: 1.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由圖示、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指定代碼包 含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下方或右 方。 圖例: 2.前目識別號碼,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由檢驗機關 核發。 3.第一目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 QR Code 申辦作 業系統,輸入識別號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 (五)同批報驗安撫奶嘴夾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六)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安撫奶嘴夾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 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 檢驗,抽中批之取樣比率為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 (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每一抽 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 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七)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 (八)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本局或本局代施檢驗單位,執行第五點第一 款第一目之「孔洞」及第二目「耐衝擊性」檢驗。 (九)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前款檢驗單位次日起五個工作天。 (十)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 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 、封存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十一)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 提出改善計畫申請,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1.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全批退運或全批銷毀者,依商品退運及銷 毀作業程序辦理。 2.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報驗義務人除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未抽中項次符合第八款檢驗項目 確效證明(無未抽中項次者免附)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及重新報驗 申請書外,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須再檢附 更換零件項次確效證明,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本局同意後, 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 品監督改善/銷毀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3.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六款辦理; 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 應加倍抽樣。 (十二)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安撫奶嘴 夾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依第六款抽批方式簡化。 (十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 型式變更),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 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八、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於 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 識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明顯處,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依第六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 具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 (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五款規定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 個工作天。 (四)商品檢驗標識: 1.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由圖示、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指定代碼包 含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下方或右 方。 圖例: 2.前目識別號碼,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由檢驗機關 核發。 3.第一目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 QR Code 申辦作 業系統,輸入識別號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 (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 式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 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