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筆擦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4.07.1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筆擦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筆擦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依據 CNS 6856 檢驗外觀、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BP、BBP、
DEHP、DNOP、DINP、DIDP)含量、有害物質之重金屬銻、砷、鋇、鎘
、鉻、鉛、汞、硒含量。
(二)依據 CNS 6856 及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檢查中文標示。
四、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報驗義務人可向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本局
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先辦理監視查驗檢
驗登記。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時,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
書」並檢附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關提出申
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 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號碼。
(二)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筆擦商品時,報驗申請書應依型號
或規格或商品條碼分項次,並將筆擦商品品名、型號或規格或商品條
碼、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製造日期全數登錄於本局電腦系統。
(三)凡同報驗義務人、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品
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
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五十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內無不合
格紀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
中批採書面審查。
(四)抽中批依電腦系統產生取樣項次清單執行取樣: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
項次一項者,為必抽取項次;報驗二項至報驗一百項次以下者,取樣
比率以每五項次隨機取樣二項次,最少應取樣二項次,最多十項次;
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十項次增加取樣一項次,最多十項次。
每項次隨機取樣五件(組)樣品,抽中樣品依前點執行檢驗、查核商
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五)未抽中批依前款比例,由電腦系統產生書面審查清單,審查其商品檢
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六)筆擦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人應
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
行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七)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內。
(八)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
改善計畫申請,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1.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全批退運或全批銷毀者,依商品退運及銷毀
作業程序辦理。
2.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報
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
)、更換零件項次確效證明及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第一款(不含外
觀)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併同未抽
中項次商品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採部分銷毀、退運,
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
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未抽中項次符合
前點第一款(不含外觀)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
驗申請書,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
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
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3.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四款加倍取樣;惟
經檢驗不合格之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驗項次。
(九)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廠牌(或廠場
)、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品須經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
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十)市售筆擦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報驗義
務人嗣後報驗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品,須
經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
簡化,檢驗機關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函請報驗義務人應將同廠
牌(或廠場)、同產地、同型式或同規格或同商品條碼及同製造日期
商品,全數下架回收並限期改正;如無法改正者,應退運或銷毀。
五、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名詞定義:
1.同型式:指製造廠場、生產國別相同者。
2.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產品做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二)型式試驗:
1.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筆
擦商品至少各送樣五件,並檢附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三份,向
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筆擦指定試驗室提出驗證登錄申請;受理單位
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之型號或規格是否相符
。
2.檢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點執行檢驗。
3.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同
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式
)檢具基本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 [包括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筆擦指
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符合型式聲明書(附件一)] 及技術
文件 [包括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二)、商品四×六吋彩色
照片、製程概要、中文標示樣張及現行品保制度描述說明表(附件三
)] ,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五)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
加計七個工作天。
(六)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以一次
為限。
(七)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
印製。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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