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4.07.1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業務,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
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依據 CNS 15017 檢驗材料(外觀、重金屬含量、甲醛釋出量、塑化
劑含量)、構造、穩定性。另商品中之「附屬玩具」應符合 CNS 479
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二)依據 CNS 15017 檢查產品資訊(中文標示、注意事項及說明書),
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中文標示事項包含: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住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其為進口者,
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原始製造商
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OEM) 方
式製造,製造廠商資訊得以委製廠商標示。
3.主要材質。
4.最大尺度(高度×寬度×長度)。
5.製造日期(年月)或批號。
6.適用年齡。
(三)商品檢驗標識貼附位置:商品本體明顯處。
四、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採監視查驗之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
稱檢驗機關)申購本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申請自行印
製「M」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
及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後,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
M」 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
碼組成之識別號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之右方或下方。
範圖:
(二)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時,應檢附中文
標示、報驗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其中報驗申請書應依型號或規格
或商品條碼分項次填具,並將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品名、型號或規格
、數量、製造國別、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製造日期(或批號)全數登
錄於本局電腦系統上。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兒童用高腳
椅商品經連續三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
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五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
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
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四)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以同一報驗申請書若報驗三項次以下者
,每項次隨機抽取一座,超過三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三項次增加取樣
二項次,最多增加取樣十項次,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次。報驗義務人
申請複驗時,檢驗機關得就檢驗項次再重新取樣一座。
(五)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
取得檢驗機關認可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且經現場查核包裝、外
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符合者,得免取樣檢驗。
(六)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單位為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檢驗時限為
取樣後七個工作天內。
(七)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
出改善計畫申請,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並應依下列事項辦
理:
1.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全批退運或全批銷毀者,依商品退運及銷毀
作業程序辦理。
2.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報
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
)、更換零件項次確效證明及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第一款(不含外
觀)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併同未抽
中項次商品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採部分銷毀、退運,
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
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未抽中項次符合
前點第一款(不含外觀)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
驗申請書,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
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
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3.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場
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查驗十批皆符合
檢驗規定後,始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八)符合檢驗規定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
準之情形者,改採逐批查驗連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依第三
款之抽批方式簡化;另須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由報驗義務人將同
報驗批中同型式及同規格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依檢驗機關通知全數
限期下架回收、改正或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
五、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同製造廠場、同製造國別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2.主型式:以同型式中型式功能最複雜之兒童用高腳椅(如有加裝襯
墊、調整高低裝置等)當主型式。
3.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二)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本局
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兒童用高腳椅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如附件(含型號或規格、功
能結構及顏色)。
2.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實際尺寸;請
檢附前、後及側面之 4 吋×6 吋照片電子檔)。
3.中文標示樣張。
4.產品資訊說明書(依據國家標準 CNS 15017 之規定)。
5.商品組立圖及零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大小及材質等)。
6.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用高腳椅樣品各一座。
(三)檢驗項目:
1.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點執行檢驗;另系列型式商品
中,具備與主型式或其他系列型式相同構造及零件,且申請人可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除重複之檢驗項目測試。
2.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測試
。
(四)取得正字標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其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核發日期在
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且同公告檢驗標準版次者,得替代同品名、同
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
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五)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六)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驗
證登錄證書:
1.基本文件:至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bsmi.gov.tw) 之「單
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
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
錄基本文件。
2.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本局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所核發
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並應提
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七)取得驗證登錄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
(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之商品檢驗標識。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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