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4.07.1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玩具商品檢驗規定,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檢驗機關,指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三、玩具商品經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分為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
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附件一),採行下列檢驗方式:
(一)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符合性聲明。
(二)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
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雙軌併行。
商品同時包含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範圍者,應依前
項第二款辦理。
四、檢驗項目、樣品擇定及試驗方式如附件二。
五、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檢驗地點:檢驗機關或本局委託之檢驗單位。
(二)檢驗時限:樣品送達檢驗單位次日起七個工作天。但含電驅動性或生
物性檢測項目時,為十個工作天。
(三)商品檢驗標識規定如下:
1.報驗義務人得向檢驗機關申購本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或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 及指定代碼之商品檢驗標識。
2.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批號且本體或最小包裝上
標印有批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由字
軌「M」 、指定代碼(含七碼批號)所組成,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
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
功能。
範例:2007001 【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第
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
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範圖:
(四)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
具或未抽中批者至少一項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
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將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本局自動化
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
式申辦;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
重新報驗。
2.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
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
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
3.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
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4.抽中批之取樣比率,報驗一項者,為必抽取項次;報驗二項至一百
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二項,最少應取樣二項,最多十項;超
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十項增加抽取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
)。但取樣比率及數量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5.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僅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以
外之其他檢驗項目,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
6.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已取得本
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
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及檢驗
,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但有安全之虞者,得取
樣檢驗。
7.抽批查驗未抽中批,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
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
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2)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第一目相關資料。
8.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
出改善計畫申請,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並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1)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全批退運或全批銷毀者,依商品退運及
銷毀作業程序辦理。
(2)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
,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
產製免附)、更換零件項次確效證明及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涉
及重點檢驗項目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
請書,併同未抽中項次商品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
採部分銷毀、退運,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
,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
產製免附)、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涉及重點檢驗項目之不合格
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本
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
格通知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
新報驗事宜。
(3)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及檢驗項目按第四
目及第五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
必抽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
(4) 重新報驗案件,經本局核准不合格項次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
項次得免抽樣。
9.經購取樣或監視計畫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
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
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六、驗證登錄之辦理方式:
(一)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試驗原則、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
及檢附樣品,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試驗原則:
(1) 樣品數量: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3.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
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
式。
(2)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
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二)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時,申請人除應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檢附
基本文件及符合性評鑑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
申請:
1.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
2.符合型式聲明書(附件四)。
3.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附件五)。
(三)審查時限: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加計七個工作天。但含電驅動性或生物性檢測項目時,為加計十個
工作天。
(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
(五)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本局發給證書時指定);
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示,
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六)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
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
書。
2.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
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七、符合性聲明之辦理方式:
(一)附件一所列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之型式分類,依商品材質分類如下:
1.紙類。
2.塑膠類。
3.其他複合材質類:商品含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二)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及試驗原則:
1.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六
),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試驗原則:
(1) 檢測項次擇定: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擇定各型式分
類中最複雜或風險性高項目檢測,其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
數累計未達一百項時,每二十項選擇一項檢測;項次總數累計
一百零一項以上,每五十項選擇一項檢測。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樣品數量:每項至少三件。
(4)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三)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存下列文件:
1.符合性聲明書。
2.技術文件:
(1) 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 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
(3) 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
(四)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之商品,其附件六及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附件六
、原型式試驗報告或樣品等向指定試驗室申請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
1.達到或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依第二款第二
目試驗原則辦理。
2.未達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則僅變更附件六。
(五)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
,字軌為「D」 及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緊鄰
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示,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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