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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3.11.27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
 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
 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
 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
 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
 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
 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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