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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08.25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辦理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封印位置圖及壓印式樣清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二)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變更前後差異資料(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測試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五)聲明書。
符合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所定家族特性之
氣量計,以同一家族申請型式認證(以下簡稱家族認證),應另檢附氣量
計家族分類表。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外觀照片如下: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照片。
(二)器具影像應佔照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前項外觀照片應印製或黏貼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照片規格尺寸至少
12.7×8.8cm2 ,或提供電子檔格式。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技術文件及測試樣
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前項技術文件應包括技術規範之 9.2 所列內容,申請家族認證者,應另
檢附氣量計家族分類表。
第一項測試樣品應包含氣量計,及其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非金
屬材料及金屬材料,數量如下:
(一)機械式氣量計:四具。
(二)最大工作壓力超過 10kPa 之氣量計:五具。
(三)微電腦式氣量計:七具。
(四)具有電子顯示裝置之氣量計:九具。
(五)家族認證之氣量計:依技術規範附錄 D 擇定受測型式,各型式測試
樣品數量同前四款之一。
(六)氣量計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非金屬材料:三份。
(七)氣量計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金屬材料:一份。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
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顏色。
(二)變更外殼塗料及塗裝方式。
(三)變更計數器組顏色。
(四)變更計數器組之材質。
(五)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
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標示、封印方式或尺度。
(二)變更計數器組標示。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通過相關性能
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材質,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4.1.3 及 4.1.4 規定。
(二)變更閥門組材質或尺度,但不變更最大流量(Qmax ),應符合技術規
範之 3.9、9.6.1 及 9.6.3 規定。
(三)變更皮膜組尺度或材質,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4.1.3.2 規定。
(四)變更連桿組尺度,但不變更最大流量,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9.6.
1 及 9.6.3 規定。
(五)變更遮斷閥,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4.1.4、B.6.7.2、B.6.8.2、B.6.9
、B.6.10、B.6.11、B.6.12、B.6.13、B.6.15、B.6.16、B.6.17、B.
6.18、B.6.19、B.6.20、B.6.21 及 B.6.22 規定。
(六)變更壓力開關,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B.6.18.2 及 B.6.19 規定。
(七)變更感震器,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B.6.18.1 規定。
(八)變更出入側口徑,Qmax 壓力吸收值(測試六次)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 規定、分界流量(Qt )及 Qmax 器差(各測試六次)應符合技術
規範之 9.6.1 規定。
(九)如機械式與微電腦式之計量性能機械構造、最大流量及循環體積一致
,微電腦式變更為機械式,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9.6.1 及 9.6.3
規定,機械式變更為微電腦式,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4.1.4、9.6
.1、9.6.3 及 B.6 規定。
(十)變更電路板,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B.6.8.2、B.6.11、B.6.12、B.6.13
、B.6.20、B.6.21、B.6.22 及 B.6.23 規定。
(十一)變更最大工作壓力至超過 10kPa,應符合技術規範附錄 C 規定。
(十二)變更計數器總位數,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9.6.1 規定。
(十三)增設脈波產生器,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4.1.4 及 4.4.3 規定
,另 Qmax 及 Qt 器差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9.6.1 規定。
(十四)變更電源,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B.6.5、B.6.9、B.6.10、B.6.11、B
.6.12、B.6.13、B.6.15、B.6.16、B.6.20、B.6.21、B.6.22 及 B
.6.23 規定。
(十五)指示裝置由機械式變更為電子式,應符合技術規範之 3.9、4.1.4
、9.6.1、9.6.3、附錄 A 及 B.6 規定。
(十六)增加氣量計家族成員,依技術規範附錄 D 辦理測試。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其最大流量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
前項重新申請型式認證,如為合併不同流量以家族認證申請者,應符合技
術規範附錄 D 規定,並檢附氣量計家族分類表辦理。
九、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除前三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
專責機關或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
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二點之封印位置圖及壓印式樣清冊、聲明書。
(二)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三)同第四點之技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