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2.06.07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 
    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