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06.3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強化臺韓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
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
下簡稱「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韓國智慧局」),透
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
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
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並
主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前款聲明者,視為同意智慧局將該申請案相關申請資料以電
子方式提供韓國智慧局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用。
(三)申請人嗣後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已向智慧
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四)韓國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依前款所提出之聲明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
理。
(五)智慧局於接收韓國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日
、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申請人依第一款所為聲明,對應無誤時,將
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經加密後以郵寄或網路傳輸方式交
換予韓國智慧財產局。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韓國優先權,聲明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視為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前款之聲明後,將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郵寄
或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韓國智慧局。
(三)韓國智慧局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
序辦理。
六、智慧局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
方式如下:
(一)因網路傳輸問題、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
成者,由智慧局或韓國智慧局以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
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人提出之基礎案資料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資料,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
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七、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辦
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