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02.15 |
法規內文(Content): |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輪,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
STROLLERS)。
(二)附有車輪,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
(三)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三、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
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
;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警告標示之種類
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依商品實際情形選擇性標示):
┌─────┬──────────────────────┐
│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
├─────┼──────────────────────┤
│1.可載運嬰│(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 幼兒並使│ 。 │
│ 嬰幼兒保│(2) 警告!本產品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的孩童。│
│ 持坐姿之│(3) 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
│ 車台( │ 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STROLL │(4)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
│ ERS) │ 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
│ │ 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5)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
│ │ 使用。 │
│ │(6) 警告!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先確定│
│ │ 已將嬰幼兒移開,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
│ │ 。 │
│ │(7)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
│ │(8)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
│ │ 近範圍。 │
│ │(9)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
│ │ 道或危險場所。 │
│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
│ │ 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
├─────┼──────────────────────┤
│2.可載運嬰│(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 幼兒且設│ 。 │
│ 計坐臥可│(2) 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
│ 調之車台│ 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CAR- │(3)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
│ RIAGES)│ 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
│ │ 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4)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
│ │ 使用。 │
│ │(5) 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
│ │ 配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
│ │ 全距離。 │
│ │(6) 警告!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部分的缺口或│
│ │ 造成窒息。(如手推嬰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
│ │ 用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則不必標│
│ │ 示上述警告文字) │
│ │(7)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
│ │(8)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
│ │ 近範圍。 │
│ │(9)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
│ │ 道或危險場所。 │
│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
│ │ 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
├─────┼──────────────────────┤
│3.附有車輪│(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 及背帶,│ 。 │
│ 可手推及│(2) 警告!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嬰幼兒或附載│
│ 肩背之嬰│ 其他物品、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
│ 幼兒載具│ 計有此功能) │
│ │(3)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
│ │ 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
│ │ 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4)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
│ │ 使用。 │
│ │(5) 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
│ │ 配件或背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
│ │ 或背帶保持安全距離。 │
│ │(6)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
│ │(7)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
│ │ 近範圍。 │
│ │(8)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9)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
│ │ 道或危險場所。 │
│ │(10)警告!不使用肩帶方式時,應確實將背帶收│
│ │ 好,使嬰幼兒無法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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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易產生特定傷害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警告標示之種類
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依商品實際情形選擇性標示):
┌─────────┬──────────────────┐
│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
├─────────┼──────────────────┤
│1.具不透氣材質製作│警告!加裝篷罩時,應注意透氣以免造成│
│ 之篷罩 │窒息。 │
├─────────┼──────────────────┤
│2.具腰部及胯部雙重│警告!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胯部的安│
│ 式之安全皮帶 │全帶。 │
├─────────┼──────────────────┤
│3.設計可同時乘坐二│警告!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必須坐│
│ 人之手推嬰幼兒車│於指定的位置。 │
├─────────┼──────────────────┤
│4.具備煞車或制動系│警告!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確實使│
│ 統之手推嬰幼兒車│用所有之制動裝置。 │
├─────────┼──────────────────┤
│5.具有置物架或掛勾│警告!本置物架或掛勾限載××重量之物品│
│ 之手推嬰幼兒車 │。(此重量限制由廠商依設計之安全規範│
│ │自行訂定) │
├─────────┼──────────────────┤
│6.具有玩具附件之手│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使用玩具│
│ 推嬰幼兒車 │。 │
├─────────┼──────────────────┤
│7.具有可收縮或折疊│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
│ 車台設計之手推嬰│確保安全。 │
│ 幼兒車 │ │
├─────────┼──────────────────┤
│8.含有易燃材料之手│1.警告!遠離火源及 2.火燄標誌,範例│
│ 推嬰幼兒車 │ 如下: │
└─────────┴──────────────────┘
四、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標示方法:
(一)前點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
標籤標示。但前點第七款規定之事項,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 2.5mm×2.5mm。
(三)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
告」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5mm。
五、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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