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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塑膠地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1.06.2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塑膠地磚商品檢驗業
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塑膠地磚(限檢驗成分或材料包括聚氯乙烯塑膠之建築物地板
用聚氯乙烯系地磚,且以新料生產或未標示非供十四歲以下兒童照護場所
使用者)。
三、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四、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型式試驗報告。
(二)型式分類表。
(三)塑膠地磚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四吋乘以六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
(四)中文標示樣張(含商品成分或材料)。
(五)商品構造圖。
(六)製程概要。
(七)產製過程品質管制措施或其驗證證明文件。
五、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提出申請。
(二)型式認定原則:
1.同製造商、同種類且同厚度之塑膠地磚視為同型式。同型式中,任
選一種為主型式,無需記載系列型式。
2.一份符合性聲明書僅能聲明同一型式塑膠地磚,系列型式無需聲明
。
(三)檢驗標準:CNS 8906「聚氯乙烯系地磚」。
(四)試驗項目:
1.塑化劑含量限制:下列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
,依 CNS 15138 或 CNS 15138-1 之規定試驗後,總和不得超過
0.1% (質量比)。
(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2)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3)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4)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5)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6)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2.中文標示:
(1) CNS 8906第十節規定:每一最小包裝須標示下列事項。
(a)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b)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
(c)製造日期。
(d)尺度(厚度、寬度、長度)。
(e)防焰性標示:具防焰性之無膠片狀地磚及薄型無膠片狀地
磚應標示〝防焰〞。
(f)使用場所。
(g)若使用回收材料,應標示回收材料之比例(依 CNS 14021
之規定)。
(2) 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
內,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
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明顯處。
(五)所需樣品:至少一片。
(六)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六、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上傳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報驗義務人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
合性聲明書,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並簽署後,始完成登
記。
七、商品檢驗標識:
(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D」 ,指定代碼為「符合性聲明登
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範圖:
或 D00000
D00000
(二)前款指定代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臨櫃申
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八、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輸入後五
年。
九、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
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
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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