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1.05.2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內銷出廠卜特蘭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產品。
三、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卜特蘭水泥:依據 CNS 61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所有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項目,其中物理性質抗壓強度檢驗三天齡
期強度。
2.添加物含量:添加於卜特蘭水泥之石灰石及製程用添加劑之含量。
(二)水硬性混合水泥:依據 CNS 15286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所有化學成分規定。
2.物理性質:
(1) 熱壓膨脹與熱壓收縮。
(2) 凝結時間。
(3) 水泥砂漿空氣含量。
(4) 三天齡期抗壓強度【不含 IS(≧70) 與 IP(LH)】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得另訂監視計畫監視其他齡期抗
壓強度或檢驗標準任選規定之項目。
五、監視查驗(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
1.監視查驗: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
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 申請人須辦妥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局認可
驗證機構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檢
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2) 申請人須備置之基本檢驗設備包括高壓蒸煮鍋、勒沙特列亞比
重瓶、恒溫恒濕養生箱、氣透儀、費開氏儀器、抗壓試驗機(
25 噸以上)、流動性台及流動性模、蒙孚爐(高溫爐;可達
1200℃以上且可高溫連續操作者)。
(二)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1.水泥商品應於最小單位包裝上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採散裝者可免
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且
最小包裝上標印有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
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由字軌「M」及指定代碼所組成。
3.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
標識,識別號碼由字軌「Q」 及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所組成。
(三)查驗方式規定:
1.監視查驗:
(1) 採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
廠牌、同型式之產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者,
改採每二批隨機抽驗一批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抽批查驗未
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2) 經檢驗合格之散裝水泥分包成袋裝應申請重行報驗,報驗時檢
附有散裝水泥出廠或輸入查驗證明及出貨證明者,採書面核放
,必要時得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經
連續十批未查核或取樣者,下一批次應查核或取樣。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 內銷出廠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
(2) 輸入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檢附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監視查
驗登記證明影本及其檢驗紀錄正本經本局審查符合後簽發查驗
證明。
(3)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應於其檢驗紀錄增加水淬高爐爐
碴(簡稱爐碴)、飛灰、矽質材料及石灰石等四項添加物含量
欄位,覈實填列,本局並得隨時查核或取樣檢驗。
(四)樣品寄送及添加物含量確認原則:
1.進口商品(含監視查驗及監視結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由檢
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分三份,一份由檢驗機關執行化學成
分及添加物含量試驗(爐碴含量僅執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硫之定量
),一份寄送本局水泥專業實驗室(臺中或花蓮分局)執行物理性
質試驗,一份寄送本局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花蓮分局)。
2.國內商品(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國內生產廠場及監視結
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檢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分三
份,一份檢驗機關留存以備複驗用,一份寄送水泥專業實驗室執行
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及添加物含量檢驗(爐碴含量僅執行水泥原試
樣硫化物硫之定量)試驗,一份寄送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
3.添加物含量依 CNS 12459 執行飛灰、矽質材料及石灰石含量檢測
,及依該標準第 7.3 節進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硫之定量,並以一
比一百的比例作為爐碴推估量,結果石灰石添加量不應高過水泥質
量之百分之五;爐碴推估量、飛灰及矽質材料合計不應超過水泥質
量之百分之五。但爐碴推估量、飛灰及矽質材料三項含量合計高於
百分之五者,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
4.依前目執行試驗後認定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由檢驗機關或
水泥專業實驗室通知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進行確認,並通知報驗義
務人另需檢驗六個工作天,同時辦理「專業實驗室管理系統」檢驗
案件展延事宜。
5.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應於接獲電話通知六個工作天內將檢驗結果回
復檢驗機關。
(五)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六個工作天。但屬前款第三目添加物含量有疑
慮之產品,需進行爐碴含量確認,檢驗時限另延長六個工作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