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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0.08.04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認可及管理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
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應施檢驗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
三、指定試驗室評鑑依 CNS17025 或 ISO/IEC 17025 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
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四、指定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以上之管理人員
,擔任報告簽署人。
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五、指定試驗室於申請認可時,應保存已執行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之紀錄。
六、指定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
安全。
七、指定試驗室應具備執行申請檢測領域之各別指定標準或技術規範所必要之
檢測設備。但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同意可免具備之檢測設備者,不在此限。
建築用防火門指定試驗室需具備執行 3 公尺×3 公尺之建築用防火門測
試設備。
八、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
認。
九、測試報告應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應含產品技
術文件資料,使能辨識產品之外觀、型式、特性或規格。
十、指定試驗室應能自行完成測試工作,非經標準檢驗局之書面同意,不得執
行臨場試驗或將測試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分委託其他試驗室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