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斜躺搖籃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0.03.3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檢驗業
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符
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檢驗標準:CNS 15982 「兒童照護用品-斜躺搖籃」。
四、檢驗範圍:斜躺搖籃。
五、檢驗項目
(一)品質項目:依據 CNS 15982 規定檢測
1.化學性質。
2.構造:包括「收縮性」、「手指陷入」、「移動部位」、「邊緣、
尖端及角」、「小物件」、「綁紮用繩帶、絲緞帶及零件」、「彈
簧」、「折疊系統之鎖定機構」、「斜躺系統」、「座位單元之角
度與高度」、「提把之鎖定機構」(包括「斜躺搖籃抗翻倒試驗」
及「斜躺搖籃之抗離地傾倒試驗」)、「穩定性」、「靜態強度」
、「具提把的斜躺搖籃之耐久性」、「提把鎖定機構之強度」、「
斜躺搖籃之滑動量」及「束縛系統」。
3.使用說明書。
4.不透氣性包裝。
(二)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及 CNS 15982,查核下列事項:
1.應行標示事項
(1) 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十條及 CNS 15982 第 7 節(除第
7.3 節外)規定標示。
(2) 永久標示斜躺搖籃適用嬰兒之最大體重(九公斤以下)。本項
要求不適用於符合 CNS 11497 之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
2.標示方法,標示於商品本體及零售外包裝之明顯處。
(三)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
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
六、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型式分類:分為可折疊及不可折疊二類。
(二)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型式分類相同之斜躺搖籃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構造最複雜之斜躺搖籃商品。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斜躺搖籃商品。
(三)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四)型式試驗項目:主型式商品依前點第一款(除「化學性質」以外所有
項目)及第二款規定之檢驗項目檢驗,系列型式商品僅就前點第一款
「手指陷入」、「座位單元之角度與高度」、「斜躺搖籃之滑動量」
、「束縛系統」及「提把之鎖定機構」之「斜躺搖籃抗翻倒試驗」、
「斜躺搖籃之抗離地傾倒試驗」等六項進行試驗。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電子檔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提出申請
型式試驗:
1.商品型式分類表。
2.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差異分析表。
3.斜躺搖籃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上
彩色照片)。
4.中文標示樣張。
5.使用說明書。
6.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產品構造圖及零組件清單(含各部件規格
、材質及照片)等。
7.斜躺搖籃商品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
8.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斜躺搖籃樣品各一件,惟必
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六)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七、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
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
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並自行印製
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 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
」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且於檢
驗合格後,始得運出廠場。
圖例:
T00000
T00000 或
註:
T :代表字軌
00000 :代表指定代碼(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二)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型式試驗報告、前點第
五款之文件及檢具「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試驗室後
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同批報驗斜躺搖籃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斜躺搖籃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以
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
。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
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
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
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六)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本局高雄分局或本局代施檢驗單位就第五點
第一款之「束縛系統」搭配「斜躺搖籃之滑動量」、「斜躺搖籃抗翻
倒試驗」及「斜躺搖籃之抗離地傾倒試驗」三項擇一執行檢驗。
(七)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前款檢驗單位後六個工作天。
(八)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
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
、封存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九)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
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
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
理下列相關事宜:
1.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或原檢驗機關提出
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2.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
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3.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
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
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
重新報驗。
4.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理;惟
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應加
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
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十)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斜躺搖籃商
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
抽批取樣檢驗。
(十一)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方式核對型式。
(十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
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
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八、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依第六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
具「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
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
請核發。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
個工作天。
(四)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
圖式 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R00000
R00000 或
註:
R :代表字軌
00000 :代表指定代碼(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
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
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