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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Date) 108.12.20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檢驗商品別

輸入及內銷出廠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

()防護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電路作業使用之電用橡膠手套(以下簡稱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熔斷作業用防護皮手套(以下簡稱熔接用手套)

()作業用安全帶: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安全帶【繫身型】及背負式安全帶。

()安全鞋類:職業衛生用長統靴、適用CNS20345之安全鞋(以下簡稱安全鞋)及適用CNS20346之防護鞋(以下簡稱防護鞋)

()防護頭盔: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下簡稱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護目鏡: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以下簡稱濾光板)及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下簡稱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三、檢驗方式

()防護手套:

1.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用手套,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採符合性聲明。

()作業用安全帶: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安全鞋類: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2.安全鞋及防護鞋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防護頭盔: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護目鏡:

1.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熔接用防護面具、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濾光板及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2.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採符合性聲明。

四、檢驗方式之一般規定

()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2.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及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含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3.熔接用防護面具及濾光板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熔接用防護面具(含濾光板),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面具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4.「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及「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為「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用防護頭盔」(含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或「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含護目鏡),檢驗合格後僅於防護頭盔本體上標示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5.前三目以外,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同貨品分類號列、同型式或同規格。

6.前目所稱之同型式,同各類商品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驗證登錄:

1.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三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中文標示樣張、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原則上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號商品執行前目型式試驗。

3.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附其他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登錄。

4.取得驗證登錄之報驗義務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

5.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符合性聲明:

1.報驗義務人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1)商品之描述,包括構造、材料、用途、商品型錄、商品三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及規格一覽表。

(2)型式試驗報告正本一份,試驗報告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前一年內完成者為限。

(3)製程概要。

(4)產製過程管制措施。

2.前目型式試驗報告由申請人檢具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3.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4.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備查,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查核之檢驗機關備查。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1.報驗義務人應先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申請型式試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2.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3.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4.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五、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依據CNS 8068檢驗外觀、拉伸載重、針孔、製品之不滲透性、標稱及尺度。

()電用橡膠手套:依據CNS 12546全項檢驗。

()熔接用手套:依據CNS 7178全項檢驗。

()前三款商品之尺度非依檢驗標準規定而依買賣雙方議定者,檢驗機關受理檢驗時得依據報驗義務人所提買賣雙方協議資料(如契約、訂單等)並依檢驗標準之規定逕予受理,毋須請報驗義務人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後再申請報驗。

六、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按種類(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及試藥分類不同,每一種類取三雙,但宣稱可供三種以上試藥使用之手套,每增加一種試藥分類,增加取樣一雙。

()電用橡膠手套:按用途種類(耐電壓)之不同,每一種取二雙。

()熔接用手套:按用途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接熔斷用)之不同,每一種取二雙。

()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三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七、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八、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之型式認定原則

()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

1.同型式:種類(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列為系列型式。

()電用橡膠手套:

1.同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電用橡膠手套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種類(耐電壓)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種類(耐電壓)列為系列型式。

()熔接用手套:

1.同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熔接用手套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接熔斷用)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種類(電弧熔接用或氣體熔接熔斷用)列為系列型式。

九、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手套材質之試驗報告。

()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十、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及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拉伸載重、針孔及製品之不滲透性。

()電用橡膠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點第二款。

()熔接用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點第三款。

十一、檢驗單位

()職業衛生防護用橡膠手套、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及電用橡膠手套:本局臺南分局。

()熔接用手套:本局第六組。

第三章  作業用安全帶檢驗規定

十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依據CNS 7534全項檢驗。

()安全帶【繫身型】:依據CNS 6701全項檢驗。

()背負式安全帶:種類、標示及掛繩相關附件依據CNS 6701檢驗,其餘依CNS 14253全項檢驗。

十三、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1.第一種(U字掛法專用):取樣二組。

2.第二種(直掛及U字掛法共用):取樣三組。

3.第三種(直掛及U字掛法共用【附有補助鈎】):取樣三組。

()安全帶【繫身型】:依其構造分成以下四種,每種取二條。

1.1A:有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鈎【帶環】。

2.1B:有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繩夾。

3.2A:無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掛鈎【帶環】。

4.2B:無輔助帶、索前端裝設有繩夾。

()背負式安全帶:每種款式取樣二條。

()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三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十四、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十五、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同型式:掛繩及腰帶相同者。

()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繩夾(伸縮調節器)、掛勾不同,或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十六、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僅須檢附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文件。

十七、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主型式:同第十二點。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及各相關零附件之強度試驗。

十八、檢驗單位

()衝擊吸收性試驗:本局臺中分局。

()衝擊吸收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第六組。

第四章  安全鞋檢驗規定

十九、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依據CNS 12707檢驗外觀、外底、成品之不滲透性、構造、尺寸、材料、標示及使用說明書。

2.尺寸非依檢驗標準規定而依買賣雙方議定者,檢驗機關受理檢驗時得依據報驗義務人所提買賣雙方協議資料(如契約、訂單等)並依檢驗標準之規定逕予受理,毋須請報驗義務人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後再申請報驗。

()安全鞋及防護鞋:

1.安全鞋檢驗標準為CNS 20345;防護鞋檢驗標準為CNS 20346

2.檢驗項目:

(1)設計:上鞋面高度及鞋跟部(設計型式BCDE)

(2)安全鞋(或防護鞋)整體:鞋底性能(構造、上鞋面/外鞋底結合強度)、腳趾防護(一般、護趾片之內部長度、耐衝擊性、耐壓縮性、護趾片之性能)、防洩漏性、防滑性。

(3)上鞋面:一般、厚度、撕裂強度、抗拉性能、耐撓曲性、水蒸氣滲透性及係數、pH值、水解性質、六價鉻含量。

(4)外鞋底:設計、撕裂強度、耐磨性、耐撓曲性、水解性質、層間結合強度。

(5)標示:依第7(a)(b)(c)(d)(f)節標示。

3.重點檢驗項目:安全鞋(或防護鞋)整體之耐衝擊性與耐壓縮性,及上鞋面之六價鉻含量。

二十、逐批檢驗

()取樣原則:

1.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按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及試驗用藥品(以下簡稱試藥)分類不同分別取樣,每一種類及試藥分類數量二千雙以下取樣二雙,超過二千雙取樣四雙。

2.檢驗機關得另依前目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檢驗時限:取樣後十個工作天。

()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二十一、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安全鞋及防護鞋,檢驗機關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始受理報驗申請。

()檢驗機關受理安全鞋及防護鞋報驗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1.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2.經取樣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型式商品需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程序。

3.抽中批取樣二雙依據第十九點第四款第三目檢驗及查核標示。

4.檢驗時限:取樣後十個工作天。

5.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二十二、型式認定原則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同型式:種類(橡膠製或塑膠製)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擇一試藥分類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試藥分類為系列型式。

()安全鞋及防護鞋:

1.同型式:鞋款類別及材質相同(分為鞋底為橡膠製其他部位為皮革及其他材料製、鞋底為發泡聚胺酯製其他部位為皮革及其他材料、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全橡膠製、鞋底及其他部位皆為全塑膠製四類)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具最多附加功能之安全鞋為主型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安全鞋(設計分為A【短筒鞋】、B【高筒鞋】、C【短靴】、D【長靴】、E【過膝靴】等五種)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功能安全鞋為主型式。若無安全鞋,則以防護鞋為主型式,如有二種以上不同設計之防護鞋(設計亦分為ABCDE等五種)同時具最多附加功能數量時,可任擇其中一種設計之具最多附加功能防護鞋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設計及所具之附加功能為系列型式。

二十三、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及樣品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2.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3.樣品:

(1)主型式:每一種試藥分類須樣品二雙。

(2)系列型式:每一種試藥分類須樣品二雙。

()安全鞋及防護鞋:

1.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

2.成品標示有特殊用途者,須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認可實驗室已施作該特殊用途之附加規定事項之檢測報告及其聲明書。

3.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4.樣品:

(1)主型式:七雙,如成品無法取得可供試驗之試片大小及樣品重量,則需提供與成品同材料之鞋面材(包括皮革、織物、橡膠或聚合物)供執行型式試驗。

(2)系列型式:二雙。

二十四、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主型式:同第十九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成品之不滲透性;如具鋼頭者,另加作鋼頭壓扁試驗、鋼頭耐蝕試驗。

()安全鞋及防護鞋:

1.主型式:同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二目。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同第十九點第二款第三目。

二十五、型式試驗單位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局臺南分局。

()安全鞋及防護鞋:本局臺南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第五章  防護頭盔檢驗規定

二十六、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依據CNS 2396全項檢驗。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依據CNS 13371全項檢驗。

()工業用防護頭盔:依據CNS 1336全項檢驗,另依防護頭盔標示之選擇要件施作性能試驗。

()硬式棒球用頭盔:依據CNS 13338全項檢驗。

()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依據CNS 13339全項檢驗。

()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依據CNS 13340全項檢驗。

二十七、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含護目鏡者:取八頂,三頂得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2.未含護目鏡者:取八頂,四頂得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取五頂。

()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取四頂。

()工業用防護頭盔:

1.飛來物、掉落物用:取六頂。

2.墜落、跌倒防護時用:取六頂。

3.標示選擇要件之防護頭盔增加取樣數量如下:

(1)耐電壓性:一頂。

(2)超低溫性:二頂或四頂(若標註兩種類型之標示)

(3)耐側壓性:一頂。

(4)耐燃性:一頂。

()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二百頂以下取四頂;四百頂以下取六頂;六百頂以下取八頂;超過六百頂取十頂。

()騎乘機車用以外之防護頭盔,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四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同批報驗商品中含有不同規格(尺寸)時,檢驗機關應請報驗義務人提供各項規格(尺寸)之數量明細清單,取樣原則以報驗最大數量之規格(尺寸)為主。

二十八、逐批檢驗時限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工業用防護頭盔: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二十九、驗證登錄之型式認定原則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種類(分成普通型及加強型二種類)、帽殼及吸收衝擊墊料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騎乘自行車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及通風孔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工業用防護頭盔:

1.同型式:帽殼、戴具及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戴具之材質、領頸繫帶(腦後帶)調整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1.同型式:帽殼及衝擊吸收內襯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殼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十、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檢附之技術文件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帽殼、頤帶及吸收衝擊墊料之材質試驗報告。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及扣具之材質試驗報告。

()工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帽殼之材質試驗報告。

三十一、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不同檢驗衝擊吸收及耐穿透試驗,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及保持試驗。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或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及保持試驗。

()溜冰鞋等活動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帽殼或吸收衝擊墊料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

()工業用防護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三款。

()硬式棒球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四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點第六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衝擊吸收性試驗。

三十二、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三十三、具高電壓絕緣性之工業用防護頭盔應依檢驗標準規定事項標示「電絕緣性(電壓7kV以下)及電壓試驗(20kV10mA以下)」,若有使用電壓限制如使用電壓四四0V以下,得增加標示內容。

第六章  護目鏡檢驗規定

三十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遮光防護具:依據CNS7174全項檢驗。

()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依據CNS7177全項檢驗。

()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依據CNS7176全項檢驗。

()熔接用防護面具:依據CNS7175全項檢驗。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依據CNS13370全項檢驗。

()濾光板:依據CNS7174檢驗尺度、外觀、熱衝擊性、耐高濕性、光學性質(平行度及折射力)、顏色、遮光能力及標示。

()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依據CNS133718節檢驗及第9.1(i)9.2(g)節標示。

三十五、逐批檢驗取樣原則

()遮光防護具及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按種類(分成眼鏡型、前夾型及護目鏡型三種類)不同,每一種取樣二個。

()熔接用防護面具:按種類、型式、濾光板及護蓋板不同,每一種取樣三個。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護目鏡型:二百個以下取四個,四百個以下取六個,六百個以下取八個,超過六百個取十個。

2.面甲型及頭盔型:十片(含裝於防護頭盔上二片)

()濾光板:每一種遮光度編號取樣二個。

()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面甲型及頭盔型,十片(含裝於防護頭盔上二片)

()檢驗機關得另分別依前五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三十六、逐批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三十七、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之型式認定原則

()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1.同型式:種類(分成眼鏡型、前夾型及護目鏡型三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材質或構造等不同之商品列為系列型式。

()熔接用防護面具:

1.同型式:種類(分成頭盔型與手持盾型二種類)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材質或構造等不同之商品列為系列型式。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型式:種類(分成護目鏡型、面甲型及頭盔型三種類)、材質及護眼組件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顏色或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濾光板:

1.型式:申請人所有申請之濾光板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遮光度編號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遮光度編號列為系列型式。

()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1.型式:種類(分成面甲型及頭盔型二種類)、材質及護眼組件相同者,視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顏色或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十八、申請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為鏡片材質之試驗報告,若為玻璃材質得免附。

三十九、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遮光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一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一款。

()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二款。

()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三款。

()熔接用防護面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四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四款。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顏色不同,執行光學性質試驗(透明度);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執行強度、耐寒性及變動項目之相關試驗。

()濾光板: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六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六款。

()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點第七款。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顏色不同,執行光學性質試驗(透明度);構造(與頭盔之連接方式)不同,執行強度、耐寒性及變動項目之相關試驗。

四十、檢驗單位

()遮光防護具、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本局第六組。

()熔接用防護面具:

1.耐絕緣性試驗:本局臺南分局。

2.耐絕緣性以外試驗項目:本局第六組。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本局臺南分局。

()濾光板:

1.本局第六組受理之檢驗案件:本局第六組。

2.本局第六組以外受理之檢驗案件:本局臺南分局。

()騎乘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本局臺南分局。

四十一、受理熔接用防護面具逐批檢驗取樣後,一個樣品送本局臺南分局檢驗耐絕緣性,其餘樣品送本局第六組檢驗耐絕緣性以外之試驗項目。

四十二、受理熔接用防護面具與濾光板合併報驗時,須將濾光板拆卸,熔接用防護面具依前點辦理,濾光板依第四十點第四款由本局第六組或臺南分局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