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冷凍空調業專任技術士訓練或講習,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第 3 條
冷凍空調業專任技術士應參與每兩年八小時之訓練或講習。
第 4 條
冷凍空調業訓練或講習課程包括下列事項:
一、冷凍空調業之相關法規。
二、冷凍空調設備製造之相關事項。
三、冷凍空調設備施工、安裝、測試、維護或保養之相關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 5 條
訓練或講習結束時,應對參與訓練之冷凍空調業專任技術士進行測驗。
測驗合格者,始得發給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測驗不合格者,該訓練或講習之時數不予計算。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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