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
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前項商品種類及品目,例示如附件。
三、應標示事項: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功能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
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
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
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
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功能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
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
地址及電話。
四、標示方法:
(一)硬體商品: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如商品內建顯示器者,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
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2.前點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二)軟體商品:
1.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明顯易見。
2.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七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前點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
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2.前點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至第六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
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四)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前三款所定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
示代之。
(五)本基準所定商品之標示單位及符號,得依國家標準或國際
標準之規定標示之。
(六)進口商品之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五、本基準自公告後一年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
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