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4.04.13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辦理兒童雨衣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國內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一般兒童雨衣,限檢驗標示「
兒童雨衣」或「適穿身高七十公分以上至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商品
,不包含具防水功能之紡織服飾。
三、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
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八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MP、DEP、DBP、BBP、DEHP、DNOP、
DINP、DIDP)含量:依據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
驗。
(二)八種重金屬(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含量:依據 CNS
15503 「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三)連頸帽及頸部之繩帶及拉帶:依據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
-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第 3.1 節至第 3.3 節檢驗。
(四)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應行標示事項包括:
1.產品名稱。
2.主要成分或材質。
3.適穿身高。
4.製造日期(年、月、日)。
5.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名稱、電話、地址。
6.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如:使用後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
式等)或警告標示(如:繩帶警告事項、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
7.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商品本體、產品
說明書或最小包裝明顯處標示。
五、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商品檢驗標識:
1.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或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
檢驗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或申
請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
2.申請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
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3.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M 」,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
檢驗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之右
方或下方。倘報驗義務人已取得其他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檢驗自印
標識者,仍應依前揭規定申請新增兒童雨衣商品品項。
(二)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時,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
務人、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報驗申請書應逐項填寫
同批報驗商品之品名、型號或規格、數量、產地及製造日期,並檢
附中文標示樣張,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三)凡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經
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
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三十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
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
檢驗。前述抽批機率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四)未抽中批者採書面審查,由電腦系統產生書面清單,審查商品之中
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五)抽中批依電腦系統產生取樣項次清單執行商品取樣,同一報驗申請
書中每三項次以下隨機抽取一項次,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
。每項次隨機取樣一件依前點規定執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
檢驗標識。必要時得提高項次及增加取樣件數檢驗。
(六)抽中批之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倘已取得標準檢驗
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
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倘抽中批之商品僅部分商品已取得標準檢驗
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
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惟其餘未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仍須依前
款規定取樣檢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必要時檢驗機關得取
樣檢驗。
(七)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
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
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
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八)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
(九)檢驗期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十)檢驗不合格案件,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
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
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及商品退
運及銷毀作業程序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得辦理退運、銷毀或監督改善等必要處置。
僅有中文標示不符合者限期改正後經檢驗機關確認無誤,即可放
行,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2.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關稅
局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檢驗機關銷案,原檢
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關稅局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3.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
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
關申請,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4.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
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
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併同未
抽中項次商品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採銷毀、
退運,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
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填具
重新報驗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標準檢驗局同
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
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
宜。
5.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為第五款規定抽取項次之
二倍;經監督改善項次之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重新報
驗合格項次於分割後即可放行,不合格部分,報驗義務人須併同
未抽中部分辦理退運或銷毀。重新報驗以一次為限。
6.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之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
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二十批皆符合檢
驗規定後,始依第三款規定之抽批方式簡化。
7.市售兒童雨衣商品經檢驗機關購取樣檢驗不合格或市場清查涉違
規者,由轄管檢驗機關登錄電腦資訊系統,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
兒童雨衣商品須實施改採逐批查驗,經連續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
定後,始得依第三款規定之抽批方式簡化。
六、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使用同製造國別、同製造廠場、同材質、同基本設計
款式之商品。倘商品僅顏色不同,則可視為同規格型式之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材質或設計款式最複雜之商品。
3.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商品。
(二)型式試驗:
1.受理地點: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2.申請人應檢具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商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
之每種商品至少各一件,惟必要時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樣品數)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三)檢驗項目:
1.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不同於主型式之材質及款式)均依
第四點規定執行檢驗。
2.不同於主型式之系列型式商品,僅就不同部分(材質或顏色或款
式等)進行測試。
(四)技術文件:
1.兒童雨衣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含材質、款式、型號/尺寸
、顏色)。
2.兒童雨衣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雨衣商品實際尺寸;請檢附前
、後及側面之 4 吋×6 吋照片電子檔)。
3.中文標示樣張。
4.產品資訊描述說明。
(五)型式試驗費:依檢驗機關或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
(六)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檢附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
局網頁(網址 http://www.bsmi.gov.tw)之「單一窗口/業務
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
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符
合性評鑑文件(型式試驗報告及符合型式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向檢
驗機關申請核發。
(七)審查期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八)取得驗證登錄者,申請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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