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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筆擦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3.08.04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辦理筆擦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筆擦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依據 CNS 6856 檢驗外觀、八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BP、BBP
、DEHP、DNOP、DINP、DIDP、DMP、DEP)含量、有害物質之重金屬
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含量。
(二)依據 CNS 6856 及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檢查中文標示【品名、廠商資
料、製造日期(西元年/月/日)及警語】。
四、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報驗義務人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
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
識者應先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時,應填
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並檢附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 」及指定代碼
,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二)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筆擦商品時,報驗申請書應依型
號或規格或商品條碼分項次,並將筆擦商品品名、型號或規格或商
品條碼、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製造日期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電腦
系統。
(三)凡同報驗義務人、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
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
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五十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內
無不合格紀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
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
(四)抽中批依電腦系統產生取樣項次清單執行取樣:同一報驗申請書報
驗一百項次以下者,取樣比率以每五項次隨機取樣一項次,最少應
取樣一項次,最多五項次;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次
增加取樣一項次,最多十項次。每項次隨機取樣五件(組)樣品,
抽中樣品依前點執行檢驗、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
得提高查驗比率。
(五)未抽中批依前款比例,由電腦系統產生書面審查清單,審查其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六)筆擦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人
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
點執行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七)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檢驗時限:取樣後七個工作
天內。
(八)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
出監督改善申請,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取樣檢驗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得先辦理分割
批數後,就不合格項次申辦退運、銷毀或監督改善後重新報驗;
合格項次分割後即可放行。
2.未抽中項次商品之型式、型號或規格或商品條碼與不合格項次相
同,且該不合格商品無法改善者,應併同退運、銷毀、拆解至不
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該不合格商品可改善者,應提出監
督改善計畫後,併同其餘未抽中項次商品重新報驗。
3.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四款加倍取樣;
惟經檢驗不合格之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
(九)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廠牌(或廠
場)、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
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十)市售筆擦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報驗
義務人嗣後報驗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商品
,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
方式簡化,檢驗機關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函請報驗義務人應
將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同型式或同規格或同商品條碼及同
製造日期商品,全數下架回收並限期改正;如無法改正者,應退運
或銷毀。
五、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名詞定義:
1.同型式:指製造廠場、生產國別相同者。
2.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產品做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二)型式試驗:
1.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
筆擦商品至少各送樣五件,並檢附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三份
,向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筆擦指定試驗室提出驗證登錄申請;受
理單位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之型號或規格
是否相符。
2.檢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點執行檢驗。
3.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
同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
式)檢具基本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筆
擦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符合型式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包括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商品四×六吋彩色照片、製程概
要、中文標示樣張及現行品保制度描述說明表),向檢驗機關申請
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五)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六)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以一
次為限。
(七)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
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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