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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耐燃建材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2.12.30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以下應施檢驗耐燃建材類商品:
(一)板材類:
1.岩綿裝飾吸音板及岩綿襯板:限其厚度為相關國家標準所規定之
最小厚度以上至二十毫米者。
2.矽酸鈣板a型、纖維水泥板及再生纖維水泥板:限其厚度為相關
國家標準所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者,不論其容積比重。
3.木絲水泥板、木片水泥板、石膏板、裝飾石膏板、防潮石膏板、
強化石膏板、珍珠岩板、矽酸鈣板 c 型、爐碴石膏板、外裝用
纖維強化水泥板(D 種類)、氧化鎂板、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
化粧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及耐燃合板:限其厚度為相關
國家標準所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者。
(二)壁紙類:宣稱具防火、耐燃、防焰等有關性能之壁紙(布)。
三、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板材類驗證登錄採模式二加模式四、模式五或模式七,壁紙類採模式
二加模式三。
第 二 章 監視查驗檢驗規定
四、簡化程序
(一)板材類:
1.同批報驗商品應為貨品分類號列、產地、廠場或廠牌、厚度、耐
燃性及種類相同之耐燃建材。
2.報驗義務人同批報驗商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
改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經報驗二十
批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十機率隨機
抽批查驗。
3.檢驗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報驗之同貨品分類號列、同產地、同
廠場或廠牌、同厚度、同耐燃性及同種類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實
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二十機
率隨機抽批查驗。
4.抽批查驗之未抽中批,每批仍須查核外觀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
時得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報驗板材類商品連續十次未申請先行
放行即完成相關標示且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
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查核(驗)符合檢驗規定
者,免執行前揭外觀及標識查核。
(二)壁紙類:
1.同批報驗商品應為貨品分類號列、產地及廠場或廠牌相同之耐燃
壁紙、壁布。
2.報驗義務人同批報驗商品經第一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
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經報驗二十批
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十機率隨機抽
批查驗方式檢驗。
3.檢驗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報驗之同貨品分類號列、同產地、同
廠場或廠牌商品,須經一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合格後,始
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4.抽批查驗之未抽中批,每批仍須查核外觀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
時得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壁紙類商品連續十次未申請先行
放行即完成相關標示且經檢驗機關查核(驗)符合檢驗規定者,
免執行前揭外觀及標識查核。
五、取樣檢驗數量
(一)板材類:成品二片以上,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
(二)壁紙類:成品依型式或材質分類至少取兩件,每件取樣長度至少一
千毫米。
六、檢驗單位:本局基隆分局、第六組、台中分局及高雄分局。
七、檢驗項目
(一)板材類:
1.岩綿裝飾吸音板、木絲水泥板、木片水泥板及氧化鎂板:耐燃性
、彎曲破壞載重及標示。
2.岩綿襯板:耐燃性、抗彎破壞載重及標示。
3.石膏板、裝飾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及強化石膏板:耐燃性、彎曲
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僅驗裝飾石膏板、強化石膏板)、吸水時
之耐剝離性(僅驗防潮石膏板)及標示。
4.珍珠岩板、爐碴石膏板、矽酸鈣板(a、c 型)、耐燃硬質纖維
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耐燃性、抗彎強度及標示(矽酸鈣板 a
型包含檢驗容積比重)。
5.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D 種類
):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及標示(纖維水泥板、再
生纖維水泥板包含檢驗容積比重)。
6.耐燃化粧硬質纖維板:耐燃性、耐衝擊性及標示。
7.耐燃合板:耐燃性、甲醛釋出量及標示。
(二)壁紙類:耐燃性及標示。
八、檢驗時限:
(一)板材類:耐燃一級為取樣後九個工作天。耐燃二、三級為取樣後七
個工作天。
(二)壁紙類:取樣後八個工作天。
第 三 章 驗證登錄檢驗規定
九、型式認定原則:
(一)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珍珠岩板、矽酸鈣板(a、c 型)
、爐碴石膏板、木絲水泥板、木片水泥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
1.同型式:製造廠場、種類(依容積比重【密度】之分類)及耐燃
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主要
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二)岩綿裝飾吸音板、岩綿襯板、石膏板、裝飾石膏板、防潮石膏板、
強化石膏板、氧化鎂板、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化粧硬質纖維板及
耐燃合板:
1.同型式:製造廠場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主要
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三)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D 種類):
1.同型式:製造廠場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
4.同一型式下,具有中空板及中實板者,以中空板厚度最小者為主
要型式,中空板其餘厚度及中實板列為系列為系列型式。
(四)耐燃壁紙(布):
1.同型式:製造廠場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同名稱不同花色之商
品視為一種型式,以萬用字碼表示(例如:優雅【XXXXX】)。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擇一型式做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型式列為系列型式
(例如:太陽【XXXXX】 、月亮【XXXXX】)。
十、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
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產品成份、中文標示及規格一覽表(含外觀、表面處理描述及構成
斷面圖)。
(二)成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製程概要(含耐燃處理概要)。
(四)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
(D 種類)須檢附生產廠場以外之國內外學術或試驗機構所出具申
請產品不含石綿證明測試報告。
十一、試驗原則:
(一)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D 種類)商品:
1.同一型式下,僅有中實板或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及系列型式
中厚度最厚者,分別執行檢驗。
2.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實板及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系列型式
中空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中實板厚度最小者,分別執行檢
驗。
(二)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D 種類)以外之板材類商品:抽主要型
式及系列型式中厚度最厚者,分別執行檢驗。
(三)前款商品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抽主要型式、系
列型式普通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裝飾板厚度最小者,分別執
行檢驗。
(四)壁紙類商品:主要型式抽一個商品(例如:優雅【12345 】)及
系列型式每一型式抽一個商品(例如:太陽【12345】、月亮【1
2345】等),分別執行檢驗。
十二、商品如有變更,應向原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
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商品:
1.同一型式下,僅有中實板或中空板者,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
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
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2.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實板及中空板者,中空板增列較同型式之
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
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中實板增列較同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二)前點第二款商品: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
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
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三)前點第三款商品:普通板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
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
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裝飾板增列較同型式厚度小
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四)耐燃壁紙(布):增列同型式之系列型式者,執行耐燃性檢驗。
十三、前二點試驗項目同第七點規定。
十四、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驗證登錄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
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七個工作天。
十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以一
次為限。
十六、應施檢驗耐燃建材以模式四、五或七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具備圓錐
量熱儀,於申請時應提供購買設備證明文件及設備安裝現場 4*6
吋照片兩張,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赴廠查核設備。
十七、前點圓錐量熱儀設備得以下列方式取代之:
(一)建立比對模式:
1.生產廠場應有例行性之檢測設備如 CNS 6532 耐燃試驗設備、
ISO 1182、ASTM-E84、UL 723、ISO 1716、EN 13823、ISO 11
925-2、ISO 9705 所規定之試驗設備或其他等同設備。
2.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與 CNS 14705 試驗設備圓錐量熱儀所
測試之結果進行比對,訂定出各生產廠場之管制值。
(二)生產管制: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進行檢驗,並使用比對模式所
建立之管制值,管制產品品質。
(三)定期委外試驗:
1.定期將取得驗證之產品送檢驗機關、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或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試驗室依 CNS 14705 檢驗耐
燃性。
2.與生產廠場測試值比對,作為修正管制值之依據。
3.委外頻率:
(1)每年第一~三季須將當季生產每一型式驗證登錄產品中之任
一產品委外依 CNS14705 標準測試。第四季須將當季生產之
每一驗證登錄產品委外依 CNS14705 標準測試。
(2)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品於每年年度結束
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
十八、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及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
品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未送備
查者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進行邊境及國內出廠
查核;受理送樣樣品檢驗之檢驗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檢
驗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
錄。
(二)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
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外試驗報
告。
第 四 章 其他檢驗規定
十九、商品檢驗標識:
(一)板材類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每片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品檢
驗標識; 壁紙類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本體或單位包裝上標示。
(二)採監視查驗且將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最小外包裝或單位包裝上者
,本體上應有製造日期或批號,且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申請書之
批號欄詳實填報該批商品之製造日期或批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
關應將該批檢驗合格商品之製造日期或批號詳列於查驗證明備註
欄。
(三)採監視查驗之商品應使用本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採驗證登錄
之商品應使用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二十、應於每片製品上標示檢驗標準規定標示事項之板材類商品,除標示
事項之生產國別或地區應以正體中文標示外,其餘事項得以中文或
英文標示。商品之外包裝仍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標示中文
標示。
二十一、密度為 160kg/m3 以下之應施檢驗岩綿裝飾吸音板或岩綿襯板,
得檢附符合之國際標準專案向本局申請免驗彎曲破壞載重或抗彎
破壞載重。經核准免驗彎曲破壞載重或抗彎破壞載重且經檢驗合
格者,受理之檢驗機關應於監視查驗證明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備
註欄加註「免驗彎曲破壞載重或抗彎破壞載重」。
二十二、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厚度大於國家標準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且厚
度國家標準未訂定者,若國家標準未有訂製品相關規定,則參照
國家標準相近較小厚度之各項檢驗項目規定檢驗。表面具有顯著
凹凸者,量測厚度應避開該部分,惟量測厚度不易避開時,得以
厚度量測最低值決定應參考之規定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