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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4.04.01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內銷出廠卜特蘭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產品。
三、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卜特蘭水泥:依據 CNS 61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所有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項目,其中物理性質抗壓強度檢驗三天
齡期強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另訂監視計
畫監視其他齡期抗壓強度。
2.添加物含量。
(二)水硬性混合水泥:依據 CNS 15286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所有化學成分規定。
2.物理性質:
(1)熱壓膨脹與熱壓收縮。
(2)凝結時間。
(3)水泥砂漿空氣含量。
(4)三天齡期抗壓強度【不含 IS(≧70) 與 IP(LH)】。
3.本局得另訂監視計畫監視其他齡期抗壓強度。
五、監視查驗(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
1.監視查驗: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
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申請人須辦妥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局或本
局認可驗證機構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
表向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2)申請人須備置之基本檢驗設備包括高壓蒸煮鍋、勒沙特列亞比
重瓶、恒溫恒濕養生箱、氣透機、費開氏儀器、抗壓機(25
噸)、吉爾摩氏儀器、流動性台及流動性模、蒙孚爐(高溫爐
;可上至 1200℃ 止之高溫連續使用),其中「費開氏儀器」
及「吉爾摩氏儀器」兩項設備任一即可,惟如屬水硬性混合水
泥者,則需備有「費開氏儀器」。
(二)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1.水泥商品應於最小單位包裝上標示本局印製核發「C 」字軌之商
品檢驗標識。而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所產製之商品
單位最小包裝上標印有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
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即標
示圖式及識別號碼,其中識別號碼係由字軌「Q 」及監視查驗檢
驗登記號碼所組成。
2.採散裝者可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三)查驗方式規定:
1.監視查驗:採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
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之產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
定者,改採每二批隨機抽驗一批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抽批查
驗未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內銷出廠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
(2)輸入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檢附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監視查
驗登記證明影本及其檢驗紀錄正本經本局審查符合後簽發查驗
證明。
(3)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應於其檢驗紀錄增加爐碴、飛灰
、石灰石三項添加物含量欄位,覈實填列,本局並得隨時查核
或取樣檢驗。
(四)樣品寄送及添加物含量確認原則:
1.進口商品(含監視查驗及監視結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由
檢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分三份,一份由檢驗機關執行化
學成分及添加物含量試驗(爐碴含量僅執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中
硫之定量),一份寄送本局水泥專業實驗室(台中或花蓮分局)
執行物理性質試驗,一份寄送本局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花蓮分
局)。
2.國內商品(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國內生產廠場及監視
結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檢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
分三份,一份檢驗機關留存以備複驗用,一份寄送水泥專業實驗
室執行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及添加物含量檢驗(爐碴含量僅執行
水泥原試樣硫化物中硫之定量)試驗,一份寄送爐碴確認專業實
驗室。
3.添加物含量依 CNS 12459 執行飛灰及石灰石含量檢測,及依該
標準第 7.3 節進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中硫之定量,並以一比一
百的比例作為爐碴推估量,結果飛灰與石灰石含量合計少於百分
之六,但爐碴推估量、飛灰及石灰石三項含量合計高於百分之六
者,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
4.依前目執行試驗後認定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由檢驗機關
或水泥專業實驗室通知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進行確認,並通知報
驗義務人另需檢驗五個工作天,同時辦理「專業實驗室管理系統
」檢驗案件展延事宜。
5.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應於接獲電話通知五個工作天內將檢驗結果
回復檢驗機關。
(五)檢驗時限:樣品送達後五個工作天,但屬前款第三目添加物含量有
疑慮之產品,需進行爐碴含量確認,檢驗時限另延長五個工作天。
(六)添加物含量之試驗容許誤差值訂為百分之一,亦即試驗結果百分之
五加百分之一以下者,判定合格(即百分之六以下為合格),超過
者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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