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
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二)取得當地國認證機構之認證,且該認證機構必須已簽署國
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nc.)
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
tion)之多邊承認協定。
前項第二款當地國無認證機構或已有認證機構而尚未簽
署國際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之多邊承認協定者,
得經由第三國已簽署任一該等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但當地
國認證機構嗣後簽署前述多邊承認協定者,申請者須於一年
內取得該認證機構之認證。
三、申請認可範圍以實施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且經前
點認證機構認證之範圍為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認可:
(一)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申請書。
(二)認證證書影本。
(三)申請者核發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原文及英文
樣本。
(四)相關驗證作業程序及機構位置圖。
前項認證證書影本及申請書填具內容為外文者,申請者
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國外之申請者應填具委任書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五、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認可,並發給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認可證書,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
滿前三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
期限亦同申請者認證證書有效期限。
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認可。
六、申請中之驗證機構,本局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本局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
一次。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核,該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其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時,
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認可證書登載
事項有異動時,亦同。
八、商品驗證機關(構)驗證之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
係以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書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
品驗證者,商品驗證機關(構)應通知該經認可之驗證機構
,請其於執行所驗證生產廠場例行追查作業時,確實稽核其
品質管理系統,以確保該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生產廠
場符合下列事項:
(一)持續符合ISO 9001標準之要求。
(二)持有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公告適用之法規
、法令及檢驗標準。
(三)已依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之檢驗標準建立
適切之檢驗計畫加以執行;並提供適當之資源使品質管理
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四)持有取得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商品之原型式試驗報
告及技術資料,據以建立適切之產製計畫並加以執行。
前項追查作業,本局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該驗
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執行第一項追查作業,須填具生產廠
場評鑑、追查查檢表(表SA-01-1、SA-01-2),並於追查作
業完成後三個月內,將該查檢表送商品驗證機關(構)核備
。
九、為加強經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
、相關子法及商品驗證登錄與自願性產品驗證等法規與技術
,驗證人員每年應參加本局或本局指(核)定機構舉辦之驗
證人員訓練課程活動至少一次。
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已參加前項之訓練課程活動者,始得
執行擬申請或已取得本局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生
產廠場之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評鑑或追查作業。
十、憑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所核發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經商品驗證機關(構)登錄為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
生產廠場者,其證書登載事項有所異動時(含增列、減列、
註銷),核發證書之驗證機構應主動通知商品驗證機關(構)。
十一、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
其全部或部分之認可:
(一)認證證書被終止者。
(二)認證範圍被減列者。
(三)違反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規定者。
(四)所發驗證證書或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定之日起半年後
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