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封印位置圖及壓印式樣清冊二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二)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或測試報告(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照片印製或黏貼於A4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12.7×8.8cm2,或電子檔格式)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照片。
(二)器具影像應佔照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四、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一)提交文件之列表。
(二)技術特徵及操作原理說明文件。
(三)透視圖或照片。
(四)零件材料一覽表。
(五)樣品結構尺度圖及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
(六)標示檢定標記與封條位置說明圖及壓印式樣清冊。
(七)指示裝置及調整機制說明圖。
(八)資料版或銘牌以及其他標示之說明圖。
(九)附加裝置圖(無附加裝置者免附)。
(十)驅動軸之特性表(無驅動軸者免附)。
(十一)電子元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無電子元件者免附)。
(十二)電子裝置之外觀、運作圖表以及軟體(架構與操作)之說明文件(無電子裝置者免附)。
(十三)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應另檢附特殊工具。
(十四)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測試報告(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免附):
1.氣量計之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材料,如為金屬材料者,應提供材質分析測試報告或符合CNS 14741第8.29.1(3)節之測試報告;非金屬材料者,應提供符合CNS 14741第8.29.2節之測試報告。
2.氣量計連接於燃氣供應部位之CNS 14741第8.13節耐衝擊測試報告。
本款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經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十五)測試樣品數量如下:
1.計量性能測試:申請型式認證,需檢附測試樣品一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需檢附主型式及其餘型式測試樣品各一只。
2.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測試:測試樣品三只。
3.壓力效應性能測試: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kPa之氣量計,需另檢附測試樣品一只。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顏色者。
(二)變更外殼塗料及塗裝方式者。
(三)變更計數器組顏色者。
(四)變更計數器組之材質者。
(五)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者。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標示、封印方式或尺度者。
(二)變更計數器組標示者。
(三)變更閥門組材質或尺度,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判斷不會影響計量特性者。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測試相關性能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材質者:
1.材料符合CNS 14741表1之標準材質分析測試報告或CNS 14741第8.29.1(3)節或第8.29.2節之測試報告。
2.連接於燃氣供應部位,應測試CNS 14741第8.13節之耐衝擊試驗項目。
(二)變更閥門組材質或尺度,但不變更最大流量,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判斷可能影響計量特性者,應測試首次器差、重複性及壓損等試驗項目。
(三)變更皮膜組尺度或材質者,應測試CNS 14741第8.29.2節之試驗項目。
(四)變更連桿組尺度,但不變更最大流量者,應測試首次器差、重複性及壓損等試驗項目。
(五)變更遮斷閥者,應測試CNS 14741第8.9.2、8.11.2、8.12、8.13、8.14、8.15、8.16、8.17、8.19、8.20、8.21、8.22、8.23、8.24、8.25、8.26及8.27節等試驗項目。
(六)變更壓力開關者,應測試CNS 14741第8.22.2及8.23節等試驗項目。
(七)變更感震器者,應測試CNS 14741第8.22.1節之試驗項目。
(八)變更出入側口徑者,應測試:
1.最大流率時之壓損值測試6次。
2.0.1Qmax及Qmax器差測試各測6次。
(九)機械式或微電腦式為主型式辦理系列認證者,若機械式與微電腦式二者計量部分的機械構造一致(包括膜片組、閥門組、連桿組等,除因感測器或磁鐵之存在而導致之差異外),且最大流量及循環體積亦一致者,應測試首次器差(含壓損)及重複性等項目。若以機械式為主型式者,則申請系列認證之微電腦式,另須符合CNS 14741相關規範。
(十)微電腦式變更電路板者,應測試CNS 14741第8.11.2、8.15、8.16、8.17、8.24、8.25、8.26及8.28節等試驗項目。
(十一)變更最大工作壓力至超過10kPa者,應執行壓力效應性能測試。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其最大流量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九、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除第六點至前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或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二)同第四點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
(三)聲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