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壁掛式陶瓷臉盆(以下簡稱陶瓷臉盆)實施型
式認可逐批檢驗(以下簡稱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同一廠牌陶瓷臉盆之材質及安裝方式(
例如以膨脹螺絲、鐵架、三角架或掛鈎等之安裝
方式固定)等基本設計。「同一型式」之臉盆必
須為「同廠牌、同材質及同安裝方式之臉盆」。
(二)系列型式:指同一型式下,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國家標準)CNS3220-3「衛生陶瓷器
-洗面盆」表1之B欄位所列深度不同者,並依
國家標準允許5%之尺度許可差,如廠商所產製
之臉盆深度為前述表1所列範圍之外,則由廠商
自行比照國家標準歸納系列。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分別檢具下列
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第六組、新竹分局、
高雄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
驗申請:
(一)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及斷面圖;同一型式下不
同形狀之陶瓷臉盆應另檢具其斷面圖,並以表列
說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之外觀尺寸)。
(二)4X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製程概要。
(四)產品型號編列原則。
(五)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六)施工及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樣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項第五款之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應分別依國家標
準CNS3220-3第七節及第八節之規定標示。
第一項第七款之樣品,申請人應提供該臉盆深度範圍
內,橫向尺寸最寬之臉盆做為試驗樣品。
四、型式與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項目如下:
(一)型式(全項檢驗):外觀、尺度、吸水率、耐急
冷性、耐釉裂性、載重試驗、標示。
(二)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載重試驗。
五、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依據最新版國家標準CNS3220-3取
得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六、陶瓷臉盆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七、實施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其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
務人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第六組或各分局申請核發
,並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品本
體上。
八、陶瓷臉盆商品除應依國家標準CNS3220-3第八節之規
定標示外,並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國家標準CNS3220
-3第九節載明之注意事項。
九、取得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
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
實施取樣檢驗,連續報驗達二十批,且無不合格紀錄
者,得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
驗係按商品不同型式至少取樣二種(不足二種者取樣
一種),每種取樣二件,並僅實施重點項目檢驗;未
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惟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查核中
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十、報驗義務人如於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前即依商品檢驗
法及本作業要點規定完成相關標示,並經檢驗機關連
續檢驗或檢核同報驗義務人同種類商品十批均符合相
關檢驗規定者,其未抽中批商品得免查核中文標示及
商品檢驗標識,以簡化檢驗程序。
十一、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不符合者,經連續三報驗批逐
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二點之簡化檢驗程
序。
十二、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
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全項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