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9.07.0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如下:
(一)語文著作:一百二十人。
(二)音樂著作:一百二十人。
(三)其他類別之著作:三十人。
二、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如為二類以上,每一類別之發起人最低人數均須達到前點各款所定之人數。
三、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者,檢附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之人數,準用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