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