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
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
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
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
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
,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
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
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
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
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
,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
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
第 3 條
各輔導體系應配合政府之輔導計畫或接受委託,針對中小企業之需要提供
指導或協助。
第 4 條
各輔導體系間應相互支援,必要時並得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協助。
第 5 條
中小企業於同一期間內,不得向同輔導體系之二個以上機構重複申請相同
性質之輔導事項。
中小企業如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指定一個輔導機關輔導之。
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第一項之規定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中小企業
之輔導,並自停止輔導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中小企業輔導之申請。
第 6 條
各參加輔導體系之機構所辦理之輔導工作,每半年應列報中央主管機關納
入年度終了時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對績效卓著者,由主管機關給予適
當之表揚或獎勵。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